劳动合同法_8AI.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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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_8AI

《劳动合同法》 的新规定和风险防范(一) 在经历了近三年时间,四次审议之后《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八章,共九十八条。 一、合同订立阶段 (一)劳资双方的知情权 【解析】变化在于:知情权在法律上明确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具体要求:(1)必须如实告知,提供虚假可能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8条规定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赔偿损害的后果。(2)告知的时间必须是签订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能在招用劳动者之后、合同履行期间才告诉劳动者有关情况。(3)告知方式应当合理适当,能为劳动者及时了解。一般在招工简章、岗位说明、宣传海报中明确告知,并在劳动者询问时如实回答。(4)告知内容为工作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方式、职业危害以及其它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事项。(5)告知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主动告知。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具体要求:(1)必须如实告知,提供虚假可能构成欺诈。根据《劳合同法》第26条、第38条规定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例如应聘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虚构的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2)告知的范围有限。内容限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以及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用人单位要注意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 【案例】2007年7月,在杭州乐福超市工作的理货员王某收到超市人力资源部经理的通知,告知王某已经被解雇,原因在于去年招聘时,王某所填写的个人基本情况表上有虚假信息,婚姻状况一栏,王某填的是未婚,而王某已经结婚三年了。超市方面认为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解除。王某表示,对于自己当时隐瞒了实情,非常惭愧。但是自己一直很努力的工作,从未做错过什么,工作了一年后,单位却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自己怎么也想不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欺诈可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王某作为理货员,是否结婚对于工作没有什么影响。对于劳动合同或履行义务密切相关的事项,劳动者才有义务如实提供。本案中,家乐福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 【风险防范】 1、企业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要保留好已尽告知义务的证据,最好的证明方式可以让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一份用人单位已尽告知义务的书面声明或者将这些信息直接设计在劳动合同条款里。 2、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知情权的规定,做好人职员工的审查,防范员工入职成本。同时要让入职员工书面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企业要注意不要要求入职员工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婚恋之类涉及隐私权的信息,以免不必要的诉讼。 (二)不得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解析】变化在于:加大了惩罚力度。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对单位造成损害,不辞而别,经常收取风险抵押金、提供担保、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对于这些现象,以前的法律例如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都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又重申了这一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新法还进一步规定,对于违反者的处罚措施:除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需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和《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招工收取押金、扣取证件的行为仅仅责令退还相比,大大增加了处罚和制裁力度。问题在于;对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的情况没有规定。 【案例】大学生黄小兰今年 6月从学校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750元。公司以查验毕业证为由收取了小黄的大学毕业证书。工作后没多久,企业经常安排小黄加班,且到了发工资的时间,小黄也不能按照约定的工资拿钱。多次交涉未果,小黄便递交了辞职申请,要求退还毕业证书。该企业反倒要追究小黄的责任,称除非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否则拿不到毕业文凭和档案关系。今年10月,小黄向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退还毕业证书,及时转移档案材料。经过审查,仲裁部门认为,在试用期间发生上述纠纷,劳动者本人不负违约责任,企业拖欠工资以及扣押证件属违规行为,应该及时纠正。 【风险防范】建议企业招聘时不要收取劳动者押金、扣押证件。招聘w企业收取押金、扣押证件,不仅损害自己企业的形象,还会面临行政处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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