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诸暨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工作责任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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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诸暨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工作责任制

诸暨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工作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责任(含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安全等卫生监督工作责任)机制,促进监督员切实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根据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诸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关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所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市卫生局委托履行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水质卫生、化妆品卫生、消毒卫生、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行政执法职责。 本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工作责任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是本所卫生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卫生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所长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卫生监督分所所长和各科主任对责任范围的卫生监督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监督员对分管范围的卫生监督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科(分所)工作责任划分:分所实行分片定责为主的工作责任制;医疗、职业卫生监督实行以线为主、以片为辅的工作责任制。 所卫生监督稽查组织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二、工作职责 (一)所长、副所长 1.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卫生监督政策规定; 3.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分所和科室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4.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时下达工作计划、任务; 5.对分所和科室的工作组织考核; 6.组织开展对重大卫生监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分所长、科主任 1.组织开展和协调本分所、本科室的卫生监督工作; 2.组织查处危害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 3.组织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排查和发现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卫生安全事故; 4.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卫生监督任务; 5.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6.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7.对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三)其他卫生监督员 1.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2.具体排查和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落实相应整改措施,并向分所长、科主任报告; 3.依法查处危害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 4.指导、帮助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考评,对有下列情况的个人或科室,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一)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 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 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 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本所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 四、责任追究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卫生监督安全事故的; 2.发生卫生监督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卫生监督安全事故,在全市及以上范围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卫生监督安全事故后,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的; 5.对重大卫生监督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6.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7.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 8.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10.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11.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1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行政责任追究按干部(人员)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的处理和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或影响较小的,或尚未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考核扣分; 2.情节轻微、损害或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损害或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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