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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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规划区内节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县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县城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或曝光。 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县城节水科学技术和节水设施的研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在县城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用水定额、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制定本县年度用水计划,对县城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县城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县城计划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 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户须签定计划用水责任书;居民用水户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水户,以及取水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 第十条 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按季(或月)度考核。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县城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申报单位近3年平均用水量和发展需求,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每年年底前将用水计划下达给非居民用水户,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 对新设立的非居民用水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用水指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由供水企业装表计量收费,用水期间纳入计划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非居民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在接到用水计划后30日内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调整用水计划的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用水计划下达后,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加用水量时,用水单位应当首先采取节水措施,不足时需说明增加的理由,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决定。 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国家节水标准的要求; (四)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十五条 非居民用水户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用水计划指标调整前,按原计划指标执行。 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非居民用水户季(或月)度用水情况,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供水企业提供的用水情况,对非居民用水户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十七条 用水应当计量。用水户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合格的计量水表。居民生活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合理调整水价,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县城节水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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