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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服从指挥。 2.2 架子工、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起重司机(指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方可独立操作。 2.3 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的通行道、脚手架、工作台、梯子、工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2.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标志,夜间临人行道的坑洞应有红灯示警。 2.5 机械、电气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接触机械、电气设备。 2.6 从事高空及特种候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有不适宜该项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童工及老弱病残劳务工。 2.7 操作时衣着要灵便、扣紧,思想集中,不得违章冒险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域站立、通行。进出施工现场要走安全通道。 2.8 高处作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2.9 严禁紧靠围墙堆放建筑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 2.10 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和不交待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指令。 2.11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2 起重物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 3.1 《刑法》摘选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2 《安全生产法》摘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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