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新论-教学知识.pdf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文献号 】1-610 页码,1/6 【 文献号 】1-610 【原文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1 【原刊页号】42~47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006   【 标 题 】不能犯新论 【英文标题】New Ideas about Impossibility of Crime Chen Jia lin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   【 作 者 】陈家林     【作者简介】陈家林,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陈家林,武汉大学法学院97级刑法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将不能犯仅看作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所有的不能犯均构成犯罪,这种认识 是片面的。不能犯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构成犯罪的可罚的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另一类是不 成立犯罪的不可罚的不能犯。文章进而就中外刑法理论有关不能犯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比较,并对如何 区分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之不能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英文摘要】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impossibility of crime is atype of criminal attempt, but this is misleadingly wrong. Ineffect, impossibility of crime can be divided into twocategories: punishable impossibility and non- criminalimpossibility. Then, the author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nthe impossibility theory among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At last, the author puts forth advice on how to differentiatethe two kinds of impossibility. 【关 键 词】不能犯/不能犯未遂/不可罚不能犯/性质/危险     impossibility/punishable impossibility/non- criminalimpossibility/value/danger   正 文 】 【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不能犯,又称不能犯未遂,在我国一般认为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所使用的工具的 性质或所侵害的对象的特征,使犯罪不能得逞的情况。[1]对这一传统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特此提 出, 以求教于方家。             一、关于不能犯的性质     根据通说,不能犯是与能犯未遂相对立,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而存在的,其行为均构成犯 罪。这一观点,起源于旧刑法(1979年刑法)时代,由于新刑法(1997年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内容未 作改动,故又沿袭下来,仍然处于通说之地位,学术界对之也甚少质疑,但笔者认为,如果说在旧刑 法时期通说之立场还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现行刑法的条件下,此一合理性的基础便已不复存在。 具体地说,通说有如下缺陷。         (一)通说之立场有违新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价值取向     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是刑法理论的两大思潮,近现代国家刑法无一不受其影响。一般说来,客观 主义并非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也非主观犯罪,它们在认定犯罪方面实际上都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其区 别主要在于,在客观主义那里,客观行为及其实害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有根本意义,主观责任虽然 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不能认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主观主义那里,主观责任是刑事责任的基 础,具有根本的意义,客观行为虽然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它只具有征表的意义,即只具有说明危险 性格的意义,而不具有基础的意义。[2] 我国刑法在认定犯罪时历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是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意味着能够抛弃主观 主义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许多问题,如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目的上根本对立,不可能

文档评论(0)

124359561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文档有任何问题,请私信留言,会第一时间解决。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3023136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