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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号 】1-610 页码,1/6
【 文献号 】1-610
【原文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1
【原刊页号】42~47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006
【 标 题 】不能犯新论
【英文标题】New Ideas about Impossibility of Crime
Chen Jia lin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
【 作 者 】陈家林
【作者简介】陈家林,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陈家林,武汉大学法学院97级刑法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将不能犯仅看作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所有的不能犯均构成犯罪,这种认识
是片面的。不能犯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构成犯罪的可罚的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另一类是不
成立犯罪的不可罚的不能犯。文章进而就中外刑法理论有关不能犯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比较,并对如何
区分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之不能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英文摘要】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impossibility of crime is atype of criminal attempt, but this is
misleadingly wrong. Ineffect, impossibility of crime can be divided into twocategories: punishable
impossibility and non- criminalimpossibility. Then, the author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nthe
impossibility theory among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At last, the author puts forth advice on how to
differentiatethe two kinds of impossibility.
【关 键 词】不能犯/不能犯未遂/不可罚不能犯/性质/危险
impossibility/punishable impossibility/non- criminalimpossibility/value/danger
正 文 】
【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不能犯,又称不能犯未遂,在我国一般认为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所使用的工具的
性质或所侵害的对象的特征,使犯罪不能得逞的情况。[1]对这一传统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特此提
出,
以求教于方家。
一、关于不能犯的性质
根据通说,不能犯是与能犯未遂相对立,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而存在的,其行为均构成犯
罪。这一观点,起源于旧刑法(1979年刑法)时代,由于新刑法(1997年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内容未
作改动,故又沿袭下来,仍然处于通说之地位,学术界对之也甚少质疑,但笔者认为,如果说在旧刑
法时期通说之立场还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现行刑法的条件下,此一合理性的基础便已不复存在。
具体地说,通说有如下缺陷。
(一)通说之立场有违新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价值取向
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是刑法理论的两大思潮,近现代国家刑法无一不受其影响。一般说来,客观
主义并非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也非主观犯罪,它们在认定犯罪方面实际上都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其区
别主要在于,在客观主义那里,客观行为及其实害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有根本意义,主观责任虽然
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不能认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主观主义那里,主观责任是刑事责任的基
础,具有根本的意义,客观行为虽然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它只具有征表的意义,即只具有说明危险
性格的意义,而不具有基础的意义。[2]
我国刑法在认定犯罪时历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是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意味着能够抛弃主观
主义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许多问题,如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目的上根本对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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