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概述(LL).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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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概述(LL)

国际法复习概述 题型分为简答、论述、案例。 1.国际法的特征 答:(1)主体不同:国际法主体主要分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2)制定方法不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为。 2.国际习惯形成的因素 答:(1)定义:国际习惯是国际交往中各国不断重复实践性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做法或行为规则。 (2)物质因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时间性,同一性,普通性。即各国重复一致的从事某种实践,如各国外交中都相互给对方元首以外交豁免权。 (3)心理因素:法律确信,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必须遵守。即这种不断重复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所谓法律确信。 3.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条件 答:(1)概念: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2)条件: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答:(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 不使用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5,民族自决原则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1)理论的: 一元论: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 二元论:不同的法律体系(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法律实质) (2)实践的: 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习惯法优先,并不明显的冲突 明显的不可调和的冲突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规定不明确 6.国家的要素 答:(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7.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承认的效果。 答:(1)法律上的承认: 完全的、正式的、永久的发生于国家的成立 效果比事实上的承认更广泛,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可以缔结全方位的条约,包括政治上的。 (2)事实上承认:临时的、可以被撤回、也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承认 发生于政府的成立,只能建立领事关系 不能缔结政治性条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 答:(1)属于政府承认,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的是中华民国,属于政府更迭,中国这个国际法主体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 (2)依据继承的对象,分为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等的继承 关于条约的继承实践:既不认为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无效,要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对各项条约逐一进行审查,然后再做出决定。 关于财产的继承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前政府在国内外的财产享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 关于债务继承的实践: 恶债不继承原则,比如湖广债案 9.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答:(1)国家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大致一样。 (2)具体包括 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执照自己的意志完全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控制或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单独自卫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一律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实质上的平等。平等权是从国家主权引伸出来的 自卫权:指国家实际上已经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管辖权-集体自卫权: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国家豁免权 (3)基本义务:尊重他国基本权利义务 10.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答:(1)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部分。 (2)具体包括4方面: 领陆: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但国际实践的发展表明,南北极地区不属于国家所领有。 领空: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的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是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我国的领海为12海里)及其地下层底土:称之为地下领土,包括领陆的底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底土,国家对其资源拥有主权,对在底土上进行的开发和利用事业行使完全的管辖。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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