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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 担保法

第十一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 主合同关系 (2) (二)担保的特征 1.担保具有从属性 2.担保具有自愿性 3.担保具有保障性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一)担保的适用范围 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它排除了担保在行政关系、身份关系、侵权行为等领域的适用。 (二)担保的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三、担保法的概念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主合同关系 (二)保证的特征 1.信用性  2.相对独立性  3.从属性和补充性  4.债权性 二、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单独保证、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三)部分保证和全部保证 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的条件 (二)保证合同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 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内容 《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 。 (三)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四)保证责任的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斯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 5.抵押物的处分权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三)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其他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二)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   1.权利质权的设立   2.权利质权的效力   3.权利质权的实现 第五节   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与性质 (一)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二)留置权的性质与特征 1.成立的法定性 2.占有的事先性 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2.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联关系,是依照合同进行的。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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