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PDFVIP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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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金安国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1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 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该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 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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