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HJ413-2007.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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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HJ413-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色和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用再生鼓粉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44 塑料及树脂缩写代号 GB/T 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T 13963 复印机术语 GB/T 14670-1993 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识和标志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SJ/T 11363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HJ/T 302-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 ISO/IEC 19752-2004 单色黑白静电成像打印机和含有打印机单元的多功能机的鼓粉盒页产量 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鼓粉盒 Remanufactured Toner Cartridge 对原有鼓粉盒进行清洗、修理或更换损坏零部件,经过再组装、填充后,可用来替换原装鼓粉 盒使用的鼓粉盒。 本标准其他的术语及定义采用 GB/T 13963 中相关规定。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再生鼓粉盒的要求 1 5.1.1 再利用 灌粉前,除感光鼓等直接影响到打印质量的部件外,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应占原件质量的 75% 以上。 5.1.2 新增部件的要求 a)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满足 SJ/T 11363 的要求,同时不能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塑料; b) 重量大于 25 g 或表面积大于 200 mm2 的塑料零部件应按照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 c) 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氟氯化碳(CFCs )、氢氟氯化碳(HCFCs )、1,1,1-三氯乙烷 (1,1,1-trichloroethane)和四氯化碳(CCl4 )的溶剂。 5.1.3 使用可靠性 a) 再生鼓粉盒应密封良好,防止在工作和存放期间墨粉发生泄漏; b)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提供满足 GB/T 16483 的要求的物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 )。 5.1.4 标识 a) 除去鼓粉盒原有标签; b) 在再生鼓粉盒和外包装上要有明显区别于原标记的新标记,明确标明再生字样。 5.1.5 回收与处理 a) 企业应建立再生鼓粉盒使用后的回收系统,使用过的鼓粉盒需由生产企业回收,用于再加工和 循环利用; b) 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满足使用的零部件,允许生产企业使用满足相关标准的代替材料,并对原鼓 粉盒替换下来的材料进行处理; c) 回收的方式及回收点应在说明书中说明; d) 企业应将残余的墨粉进行回收利用或放进密闭的容器进行焚烧处理。 5.1.6 包装 a) 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i. 不使用聚氯乙烯 ii. 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 100 ppm b) 包装材料应是可回收的材料; c) 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 )、氢氟氯化碳(HCFCs )、1,1,1-三氯乙烷 (1,1,1-trichloroethane)和四氯化碳(CCL4 )溶剂; d) 包装材料应根据 GB/T 16288 进行标识。 5.2 墨粉的要求 2 5.2.1 墨粉中不得使用含有铅(Pb )、汞(Hg )、镉(Cd )、镍(Ni )、六价铬(Cr6+ )的组分。 5.2.2 墨粉中不得含有能分解出附录 A 中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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