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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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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建设和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师及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研究工作,全面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立项原则
我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立项工作,要坚持科学设计、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1)着眼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全面工作;(2)着力于教学要素的优化配置;(3)注重已有改革成果的继承创新;(4)突出防灾科技学院的特色和优势;(5)坚持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
第三条 立项建设范围
含教学现代化建设、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大学生素质教育、教学研究等项目。
第四条 项目遴选、立项程序
1.项目申报。各单位或个人(限教学研究项目)参照立项指南,申报有关项目,填写项目申报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交所在系部或部门。
2.项目初审。系部和有关部门要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避免相同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并填写申请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申请书统一报送教务处。
3.项目评审、答辩。成立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评审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答辩(必要时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4.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提请教学工作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议。
5.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甲方)和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所在系部、单位主管领导(丙方)签订《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以项目单位建立单独的财务经费本,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管理制度,其经费使用都要按经费预算计划使用。经费使用限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容(见第四章)。
第六条 严格过程管理。各项目组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中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课题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补足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七条 组织中期检查和年度检查。所有项目应组织中期检查,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表,由所在系部或部门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计划建设、无成效的项目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中止该项目,并追回全部下达的经费。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每年年底要进行年度检查小结,向教务处提交年度检查表。
第八条 教务处教学建设科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的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经费资助
各类项目资助经费需根据具体建设方案经论证后方可确定。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一般分2次下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即可下达第一期资助经费。经教务处组织中期检查合格的下拨第二期经费,不合格的将在整改后下拨第二期经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将停拨经费,并追回已下拨的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会议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
3.购买与制作教学软件、耗材;
4.组织必要的中小型会议;
5.研究论文出版费;
6.项目验收、鉴定费等。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个人设备、发放工资、奖金和劳务费、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为了保证专款专用,一旦发现将经费挪作它用者,给予警告或建议学院给予适当处罚并收回经费,对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直至给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等。
第十三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所在系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教学建设科登记,教务处长签字后到发展与财务处报销。
? 第十五条 所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同时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凡接受学院经费资助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定建设任务后,均需进行项目验收鉴定(包括专家验收和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会由教务处主持,或由教务处委托项目所在系部或部门主持。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1.完成《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
(1)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
(2)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3.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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