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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项目的管理,鼓励开展长江水生生物与生态环境的研究,促进有关项目研究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实施和承担“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基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小额基金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世界自然基金会汇丰银行长江项目,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适当形式的资助;资金的10%作为小额基金项目评审、宣传、管理费用,资金的10%至20%作为整体项目总结、咨询、建议报告费用,资金不低于70%作为对外招标项目使用的经费。
第四条“小额基金项目”为保护性资助基金,资助周期为6个月—1.5年,资助每个项目的经费为1—3万元。
第五条:“小额基金项目”资助范围主要是有关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应用研究、保护和宣传,包括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规划与管理,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研究与监测,水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按照项目开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应专款
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3、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俭,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条 “小额基金项目”分别在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鲸豚类研究学科组和农业部海洋与河口渔业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课题实验室)两个平台上实施运作,即“小额基金项目”由课题实验室负责项目招标、评审、对外签订项目合同、对第三方的监督、宣传、对第三方及自身的技术和财务管理等项目管理,并接受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和世界自然基金会的监督和指导;小额基金资金的10%,作为两个实验室的管理费用,用于上述相关活动。
第八条:“小额基金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结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两个课题实验室、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共同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者条件:
1、有从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经验或关心长江水生生物和水生生态环境的社会各界人士;
2、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者;
3、项目负责人最多同时承担两个小额基金项目,但允许同时参加其它项目的工作。
第十条 申请者需按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申请书》,并报课题实验室。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对应的课题实验室应对申报项目的工作方法、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财务预算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运作的课题实验室,应成立专门的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项目须经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原则择优审定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课题实验室向申请者下达《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书》。
第四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需按规定与课题实验室签订《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者必须按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实施项目研究,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项目总结。项目进行到中期时,项目承担者需向课题实验室提交《项目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项目执行期满,须按规定结题并填写《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项目终期报告》和《财务报告》,并上报课题实验室。
第十五条 课题实验室在每年的中期和年底应把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呈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报世界自然基金会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小额基金项目整体结束时,应提交小额基金项目的整体技术报告、项目影响评估和建议.
第十六条 在项目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项目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按终止项目处理。对于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按有关合同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课题实验室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给予必要的组织和条件保障,审查并报送各项材料,及时总结基金管理经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两个课题实验室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小额基金项目、世界自然基金会汇丰银行长江项目资助”,并提交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受小额基金项目资助购置的小型设备和仪器均需粘贴世界自然基金会和汇丰银行的图标,并注明世界自然基金会汇丰银行长江项目资助,未经书面允许,不得改变设备的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和世界自然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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