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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务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长江航务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合量配置科技资源,提高长江航运行业科技凝聚力,提高科技经费和人才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科技的先导和保障作用,促进长江航运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和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长航局实际,在2002年发布的《长江航务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航局科技项目系指:⑴国家、交通部或地方省市下达,由长航局系统各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简称为部(地方)管项目);⑵由长航局立项并列入年度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长航局重点科技项目);⑶长航局系统各单位立项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长江水运行业的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 长航局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长航局科教处)是长江航运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长航局科技项目进行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局系统各单位在开展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加强与长航局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长航局每年将统计汇总各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情况,并及时予以公布,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利用公文和网络等渠道上报本年度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项目来源渠道、利用经费情况、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获奖情况等。
第五条 部(地方)管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办法组织与实施,鼓励各单位向国家、交通部或地方省市申报项目,申报工作可申请由长航局组织,也可以自主或联合的形式开展,项目申报必须报长航局备案。长航局科教处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上级或有关单位实施项目管理、验收、成果管理和奖励管理等,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对自主安排的科技项目进行管理,提倡各单位利用各种资金渠道安排科技项目,长航局科教处对重大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必要时,长航局可根据各单位提出的申请对重大项目组织验收、鉴定(评审)。
第七条 长航局每年将安排年度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长航局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与实施、验收管理等。
第二章 重点科技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 长航局重点科技项目的提出,应符合“科教兴航”发展战略,符合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领域,能为长江航运全行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行业科技含量起先导和保障作用,有利于长江航运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长航局重点科技项目按以下程序确立。
(一) 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长航局科教处提交《长江航务管理局重点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申报本年度科技项目;
(二) 由长航局科教处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长江航务管理局重点科技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确定科技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等;
(三) 通过项目建议审查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长江航务管理局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报长航局科教处组织评审;
(四) 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项目,由长航局科教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长江航务管理局重点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见附件3),并列入长航局科技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及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审批采用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
第三章 重点科技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长航局科教处协同局有关业务部门,依据任务书(合同)对长航局重点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长航局重点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可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跨部门、跨单位聘用人员,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项目组。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重要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长航局重点科技项目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每季度向长航局科教处上报《长江航务管理局重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项目继续执行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化等重大问题,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长航局科教处报告。
第十五条 长航局科教处根据科技项目预算计划编制科技项目年度经费拨款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项目经费,并根据管理需要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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