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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长江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长师院教〔2007〕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明确研究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完成,推动我院教育教学研究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省(市)级教改项目按各自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院级教改项目的申报与理。
第三条 院级教改项目面向全院,实行限额申报,分文科类、理科类和配套项目。
第四条 学院鼓励并支持教师申报并承担各类教改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研究。联合申报项目,本院为主持单位的,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本院为参加单位时,申报书应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院增设教改项目经费资助鼓励广大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各系(院)加大对本系(院)的教改投入,相应给予本系(院)教改项目以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办法
第六条 资助范围:关于高师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教师的专业化研究;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学习率和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研究: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研究;针对基础教育课程的改革,如何改进高师教育与基础教育的适应性研究;关于加强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关于优化培养方案,开展教学评价、树立优良学风、改革考试制度、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第七条 每个院级项目资助经费文科类不超过1500元,理科类不超过2000元。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
第八条 国家级教改纵向项目,学院给予1:1.5的配套资助;省(市)级纵向项目,学院给予1:1的配套资助;国家级横向项目,学院给予1:1配套资助;省(市)级横向项目,学院给予1:0.8的配套资助。各项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类课题以到学院财务帐上经费为准。
第九条 同一项目作为院级、省级或国家级课题申报,学院配套额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作为院级或省级课题立项,如果同时被批准为更高一级无经费课题,学院给予省级无经费项目文科不超过3000元,理科不超过4000元资助;给予国家级无经费项目文科不超过1500元,理科不超过2000元资助;给予国家级无经费项目文科不超过2500元,理科不超过3000元资助;对到校横向无经费课题,学院不予以经费配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目的、意义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先进可行;
(2)对本方向前沿清楚,研究内容的创新之处;
(3)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及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4)已申请国家级、省(市)级项目,评价好已进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但因指标限制而未获得资助的,可申请院级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已发表2篇以上的学术论文,项目主持人一般应珍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院级项目每年申请一次,每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主持1个项目,且原有项目必须结题。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4月受理院级教改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教改项目申请书》,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系(院)学术小组经评审确定本单位上报项目,并签署意见;由系(院)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将合格者提交院教学委员会评审教改立项及教学成果评审专门小组初评。
(3)院教学委员会评审,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并参见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学院行文颁布最后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教改项目下达后,项目主持人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应《协议书》或《合同书》,承担者应立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确认,就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已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对研究进度和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主持人应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和教务处,由学院同项目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更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国家级教改项目主持人调离学院尚未结题,项目主持人只能在学院完成该项目或由学院商定更换主持人;
(2)其他教改项目主持人调离学院,项目经费不得转离学院,由学院与承担单位商定重新确定新的项目主持人;
(3)主持人或主研人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由学院及承担单位共同协商新主持人或主研人员。
(4)项目主持人或主研人员更换须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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