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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医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推动学院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申硕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要符合国家、省、市、学院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紧密结合学院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申硕等工作需要,为我院的科技建设和发展服务,力求取得较高的科技成果,获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或与委托单位签订了协议的项目。
第二章 分类、来源
第四条 科技项目按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研究、科技服务课题和项目。
基础研究: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
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
实验发展研究: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科技服务:指与研究和实验发展有关并有助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的科研活动。
第五条 科技项目按来源分为:纵向课题、横向课题、自选课题。
纵向课题是指国家和有关部委、省级政府部门、各地市、厅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横向课题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自选课题是指经费由学校支持或使用其它课题结余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计划项目下达机关、院、系(部、附属医院、馆)三级管理。学院管理包括:科研方向和研究领域的统一确定,科技项目的编制,研究工作的部署、检查指导等。各系(部、附属医院、馆、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部门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者应为学院在编在职教师、共享人才、专家学者,并符合所申请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申报,同时鼓励各单位有组织地进行跨专业、跨学科申报。项目申请人须编写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须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核,由科技处按照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学院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在技术路线选择、研究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离岗3~6个月以内者,需提前在科技处备案,并指定联系人,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若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有关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须向系(部)、学院逐级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学院将根据各级项目下达部门有关批复决定研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原职责和义务,对项目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年度执行情况,项目结题验收时,科技处将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上报各级项目执行情况须报科技处备案,并由科技处审核确认后,加盖学院公章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安排一定的时间,保证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进展过程中,对于获得国家级项目,安排时间至少不低于18个月;对于获得省部级项目,至少不低于12月;对于获得厅(局)级项目,至少不低于6个月。同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各级相关部门对科研人员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报科技处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取消。对于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的,科技处将责令限期完成,未能完成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两年内不允许其申报其它各类计划项目,并将原项目经费及相关材料一并收回。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数额以在科技处和财务处同时备案的为准。
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规定的账户进行管理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利用经费购买大型仪器及与项目无关的物品,一经发现,将取缔该项目立项资格,全院通报批评。对于购买的仪器设备,归为学院固定资产。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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