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2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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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2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

上海2012年-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使用繁体字,如贰、陵、镱、蓠、圆,也算规范。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防止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无须在叁月前加“零”。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账户。 第二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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