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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有什么不同

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有什么不同?〖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2日,申请人王某等职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06年至2010年12月间拖欠发工资总额65.2万元;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应付工资总额50%—100%的赔偿金;三、风险金7.4万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立案后,先后两次到被申请人处了解情况、沟通化解,并建议申请人通过人民调解或仲裁调解处理本案。〖焦点辨析〗 首先,向听众朋友介绍一下什么是申请人、什么是被申请人?通俗地讲,申请人就是原告,被申请人就是被告,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是劳动者,也可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仲裁申请,可以是劳动者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本案于2月21日,在仲裁委仲裁员、人民法院巡回法官、司法局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调解,申请人当庭提供了欠发职工工资表,由工资转成风险金,被申请人开具的收据等证据,被申请人欠发工资、工资转成风险金的数额、事实不予否认。《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显然被申请人向职工收取风险金是《劳动合同法》明令禁止的,而风险金又不属于《调解仲裁法》受理的范围,这就是仲裁员为什么建议申请人通过人民调解处理本案原因。人民调解与仲裁调解有什么不同呢?一是受理范围不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人民调解都可以受理;而仲裁调解仅限于劳动人事争议,像本案中的风险金,就不属于仲裁调解的范围。二是处理程序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化解纠纷的方法,充分体现方便、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尽量避免形式化、程序化。而仲裁调解是一种准司法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方式,仲裁调解又分为立案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和闭庭后调解。这里需要向广大听众朋友介绍一下“五位一体”大调解体制方面的知识,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组织调解,都是大调解中的一部分,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1年,市仲裁委在各镇、区和相关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158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目的就是让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在基层、化解在企业,降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成本。〖审理结果〗 本案申请人王某等职工最终听取了仲裁员、巡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建议,选择了人民调解结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发工资、赔偿金、风险金共计90余万元。俗话说:冤家易解不易结。当事人不管选择什么方式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只要双方保持积极的心态,再大的争议也能找到妥善处理的办法。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个别用人单位:一是职工工资不能拖。《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不是用人单位想什么时间发就什么时间发,即使企业资金一时周转困难,也要与企业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相信每个职工都是讲道理的,是能与企业共患难的。二是风险金不能收。要想留住职工的心,靠的是优厚的待遇、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关爱职工的真情实感,而不是用风险金、押金来“拴住”职工的人。只有企业为职工所想,职工为企业所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才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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