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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中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书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网络信息安全上升到了国家安全层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完善安全防御体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责任书。一、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响应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二、坚持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坚持“归属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处室负责人及网管员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信息不泄漏,实现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三、学校教工及学生严禁利用学校网站、红页、微博、微信、内部交流QQ群、贴吧群等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③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稳定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④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⑤煽动非法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⑥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⑦影响学校声誉及安定团结,攻击、侮辱、谩骂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⑧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教职工有义务对上述学校网络中出现的不当言论及时制止、教育,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处和校长室。四、严格实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所有责任书签名人员不得违反相关制度和规定。如因违反导致学校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信息处和教师本人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校长(签字): 签订人(签字): 中学 年 月 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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