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 教学课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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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 教学课课件

托马斯·阿奎那 (约1225年—1274年3月7日)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他把理性引进神学,用 “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死后也被封为天使博士(天使圣师)或全能博士。 3、从《教会法大全》到1917年、1983年 《天主教会法典》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封建制度的标志之一。 教皇 现任教皇本笃十六世 按照天主教会的传统说法,耶稣基督的第一个门徒彼得乃众门徒之首,他于传教过程中去罗马担任了罗马教会的第一任主教。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这便是“教皇制”的由来。所以,“教皇”的全称为“罗马教区主教、罗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冈君主、教皇”,亦称“宗徒彼得的继位人”、 “基督在世的代表”等。 梵蒂冈圣彼得大教堂 教皇近卫军 大主教(红衣主教) 主教 神甫 巴黎圣母院 英国坎特伯雷大教堂(圣马丁教堂) 世俗王权和教会的斗争 二、财产制度 1、教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2、教会财产的保护 弃绝罚制度(被教会抛弃的制度) 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 三、债权制度 积极影响——契约必须履行(契约神圣原则)“信义保证”。 消极影响—— 1.禁止“重利” ,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2.“死抵押”权 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准以此收入抵债。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积极: “一夫一妻” (影响现代婚姻制度) 是上帝的安排。 消极:“永不离异” 但允许司法分居 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 婚姻家庭法 丈夫的主体地位。父亲对子女有支配权。 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五、犯罪与刑罚 宗教犯罪名目繁多 刑罚的适用人人平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六、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 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概念 程序上的特别: 1、法庭上不得让被告知道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 2、凡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可成立。见证人如撤回证词,作异端同谋犯处理。 3、准许反复刑讯逼供 4、任何人凡给予被告以法律援助的,均被革除教籍。 5、对认罪又翻供的被告,可不再审讯即处以死刑。 第四节 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与基督教神学密切相联,是神权法 是封建法律体系 具有一定的体系性 深受罗马法影响 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在国际法上的影响。 一般认为国际法是开始于基督徒之间的法律。 主张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和平的而不是战争。当战争不可避免的战争不是征服而是为了和平和恢复 概念: 教会法 弃绝罚制度 思考题: 简述教阶制度 简述《格拉蒂安教令集》 简评异端裁判所 论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异同点 不同点: 1、发展缓慢——快 2、君主专制——共和国、民主制 3、宗教色彩浓——法律独立于宗教 4、立法权由君主掌握——多样性 相同点和联系 1、习惯法到成文法 2、反映奴隶主利益 3、保留原始社会的残余 4、西方法吸收了东方法 第五章、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概念: 教会法即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的法律的总称。 时间:中世纪 教派:天主教 基督教的历史 一、一般认为,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巴勒斯坦。 1、古代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农业的地区之一,又是亚、非、拉三洲之间重要的交通要道。 2、从公元前8世纪起,巴勒斯坦相继遭到巴比伦、马其顿、罗马帝国的的统治。连年战争,民不聊生,渴望救世主。 二、罗马帝国初期将其视为邪教,公元313年 开始承认其合法地位。 三、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成为罗马法衰败的原因之一。) 四、4—9世纪,基督教进一步发展,教会是其 活动的主要形式。 五、1054年,基督教分裂。 天主教(罗马为中心) 东正教(君士坦丁堡为 中心) 影响深远。 六、15世纪以后,教会权力开始衰败,管辖范围 缩小。 原因: 1、经济上 2、政治上 3、思想上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旧约》《新约》 《旧约》 “摩西十诫” 阿克苏姆考古遗址摩西十诫石碑 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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