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著选读(道德形而上学奠基6).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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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原著选读(道德形而上学奠基6)

5、总结【424】 违背义务的行为所遵循的准则,我们实际上并不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而是希望其对立面成为普遍法则,但同时为了自己的偏好而破例。也就是将普遍性变成了一般性。 这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志:完全合乎理性的意志和受偏好影响的意志。 两种不同的立场:理性的、客观的、不偏不倚的立场,不容许例外;偏好的、主观的立场,承认定言命令式的有效性,同时由允许例外。 6、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不能来自经验 “对于一切理性存在者来说,在任何时候都按照它们自己能够愿意其充当普遍法则的这样一些准则来判断行为,这是一个必然的法则吗?”【426】 这个原则的实在性不能从特殊的人性中导出,例如某些情感和癖好,以及人类理性的特有特征。【425】 因为它必须对一切理性存在者有效。它必须先天地与理性存在者的一般概念联结起来。 实践法则关心的是应然,而非实然,不需要考虑一切经验性的东西。 五、定言命令式的第二个公式 1、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427】 目的是意志自我规定的客观基础。 手段是能够产生目的的东西,是目的得以可能的根据。 欲求的主观根据是动机(Triebfeder) 意欲的客观根据是动因(Bewegungsgrund) 主观目的取决于动机; 客观目的取决于动因。 以主观目的为基础的实践原则是质料性原则,只能是假言命令式; 以客观目的为基础的实践原则是形式性原则,才能是定言命令式。 2、理性存在者自身是目的 偏好的对象只有一种有条件的价值,即只是相对于那个偏好而言有价值。 偏好本身并无绝对价值。 通过我们行为获得的对象,只有有条件的价值。 非理性的自然对象只是事物,最有作为手段的价值。 理性存在者才是人格(Person),自身就是目的。并且是不可代替的。 “人们必然这样表象自己的实存[即作为目的自身],所以就此而言,它是人类行为的一个主观的原则。但是,其他任何理性存在者也都根据也对我有效的同一个理性根据来如此设想自己的存在;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客观的原则,意志的一切法则都必须能够把它作为一个最高的实践根据而从它导出。”【429】 3、公式的表述【429】 “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menschheit),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强调不偏不倚性,对待自己和他人一视同仁。 并不禁止把他人当作目的,但不能仅仅当作目的。 何谓“人格中的人性”?何谓“将……作为目的” 4、四个事例 a、对自己的完全义务【429】 “如果他为了逃避一种艰辛的状态而毁灭自己,那么,他就是把一个人格仅仅当作将一种可以忍受的状态一直维持到生命终结的一个手段来利用。但是,人并不是事物,因而不是某种能够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的东西,而必须在他的所有行为中始终被视为目的自身。因此我对我的人格中的人(mensch,man)不能支配任何东西,不能摧残他、损害他或者杀死他。” b、对他人的完全义务【429-430】 “有意于对别人做出一种虚假承诺的人将立刻看出,他想把另一个人仅仅当作手段,而后者并不同时在自身包含目的。因为我想通过这样一种承诺来为了我的意图而利用的人,不可能会赞同我对待他的方式,因而甚至包含着这个行为的目的。如果人们考虑到侵犯他人自由和财产的事例,则与其他人的原则的这种冲突就更为醒目了。因为在这里显而易见,人的权利的践踏者有意把他人的人格仅仅当做手段来利用,而没有考虑他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同时作为目的,亦即仅仅作为也在自身必然包含着这同一个行为的目的的存在者而受到尊重。” c、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430】 “单是行为不与我们人格中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相冲突时不够的,行为还必须与它相一致。如今,在人性中有达到更大的完善性的禀赋,这些禀赋就我们主体中的人性而言属于自然的目的;忽视这些禀赋,也许会与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的保存相容,但却不能与这一目的的促进相容。” d、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430】 “一切人所怀有的自然的目的就是它们自己的幸福。现在,如果没有人对他人的幸福有所贡献,但也不对他人的幸福有所剥夺,人性固然能够存在;但如果每一个人也并不尽自己所能去力图促进他人的目的,则这毕竟这是与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的一种消极的而非积极的一致。因为如果那个表象要在我这里产生全部影响,则作为目的自身的主体,其目的就必须也尽可能地是我的目的。” 附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能充当道德原则 5、人性自身是目的这一原则不能来自经验【431】 “首先,这是因为这一原则的普遍性,因为它关涉所有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没有任何经验足以在这方面有所规定;其次,是因为在这一原则中,人性不是被(在主观上)表现为人们的目的,亦即不是被表现为人们自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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