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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第六章合同法
第六章合同法 教材:《经济法概论》,王胜伟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9月版 课堂讨论 你是否与人订立过合同?请举例说明。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为债权合同,身份合同不适用该法。 《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不仅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设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确立。“变更”是指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如主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内容的变化。“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4)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与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也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意思表示是把内心旨在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思对外表示出来的行为。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为作出。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中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做出撤回要约的通知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又称为接受提议,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承诺人。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该规定适用于大多数合同。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4.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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