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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外来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创建外来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XX县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县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均为绿色通道服务的承办和联络单位,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投资者从项目洽谈直至投产验收提供全程服务,创造顺畅、宽松、便利的投资服务环境。  对国家和省没有规定不得取消、简化的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简化,对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合并的审批事项一律整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主要目标。通过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行简政放权、行政提速、减免收费“三同时”,着力解决投资项目存在的办理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形成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操作规范的工作机制。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和节能环保标准,均无障碍进入和无障碍实施。  二、降低投资项目准入门槛(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准入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鼓励、吸引县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无论内资、外资,无论国有、民营,均可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对涉及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统一规划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者。凡在我县境内开发投资的项目,各级各部门都必须为投资者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  (四)放宽企业登记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工商部门都要予以登记、注册,并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和网上名称核准。工商部门在办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的,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领照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又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且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生产经营筹建登记制,核发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为重大建设项目办理非工商登记有关手续提供支持。放宽重点投资项目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3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至少3家(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  (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通过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放开一切能开放的领域、区域和行业,突出招商引资重点,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转移。  三、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全程服务机制(六)公开办事指南。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通过发放服务指南、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或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批项目和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监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七)实行首办、主办责任制。各有关职能部门不论分工如何,首家受理部门要负责告知办事程序。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要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审查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向投资者发放项目受理通知书;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但其他条件和材料不能一并申报的,一律先受理,但在下达审查意见、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补齐,以符合法定要求。对不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在1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转送相关部门。对于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业务属哪个部门为主,哪个部门就必须负责协调。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投资者有权向监督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检查。  (八)提高项目核准率。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内的投资项目,按照核准权限的规定,企业只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属于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之内的投资项目,只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银行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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