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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仲裁制度 课件 第四章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第四章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弗里德曼说:“法律机构是法律制度的生命”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一)各国及地区设置仲裁机构的有关情况(设在哪里) 1.仲裁机构设置在商会 2.仲裁机构独立设置(美国) 3.一国内有多种仲裁机构(英国) 4.既有多种仲裁机构,又有全国性仲裁协调机构(德国) 怎么设置、是否有特殊要求: 1.需要行政机关批准 2.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3.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二)我国仲裁委员会设立情况 1.我国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我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1)《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我国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地点有两种情况: 一是通常情况,仲裁委员会设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 一是个别情况,根据本地需要,在设区的市设立 (2)《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建 (3)《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经过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核准 2.我国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 《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 (一)国务院颁布的有关重新组建的一系列文件。具体包括: 1.1994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即(94)99号文件 2.1995年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即(95)38号文件 3.国办[1995]44号文件 1995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1995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1995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4. 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文件 (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注意的问题 1.新、旧仲裁机构的衔接问题 《仲裁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当事人在原有仲裁机构终止后发生的争议,案件如何处理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8月1日发布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办[1995]44号文件)规定 1996年6月8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和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二)仲裁委员会的内部机构 1.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和《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又称为秘书处。 2.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10条规定 3.仲裁委员会的其他机构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以及《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4.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5.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6.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7.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8.其他职责 其他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2.审查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3.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的书面材料 4.将当事人保全申请提交相应的人民法院 5.接受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按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仲裁员 7.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8.仲裁委员会决定有关人员回避 9.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10.在调解书和裁决书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11.确定仲裁员的报酬等 四、仲裁委员会的性质 学者观点: 1.仲裁委员会属于特殊事业法人 黄进、宋连斌 《仲裁法学》 2007年北仲问卷调查结果92.6% 2.社团法人 杨玲:《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兼谈我国仲裁法的修改》 3. 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有独立法律地位、非行政、非营利、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法律服务机构。 王红松:《关于深化仲裁机构改革试点方案(讨论稿)》 4.仲裁委员会属于财团法人 陈福勇《模糊化还是明确化-也谈仲裁机构的性质》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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