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专题 交通生事罪建议存眷的题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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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专题 交通生事罪建议存眷的题目

第三专题 交通肇事罪 把重点疑难问题梳理出来,把现有理论观点及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实务做法,进行归纳。重要学者的重要杂志上文章;张明楷、周光权、黎宏、陈兴良、赵秉志等学者。 梳理观点;关注论证过程,如何使用论据;重点文章、重点作者的观点;理论支撑点;犯罪论为重点,兼论刑罚论;从刑法基本原则出发,解决具体问题;刑法逻辑性。 看文章;要有自己的一些看法;运用刑法总则的知识。 陈兴良:发法学方法论;要有自己基本的立场,基本的观点;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出发点;寻找的材料;构成要件的组成。“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探讨有争议的问题。 建议关注的问题: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刑诉:辩诉交易。 特定场所,如钢厂、企业等,交通运输,发生在校园里的车辆肇事案件,能否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 一、本罪主体 1.1997年《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与之前刑法规定相对照) 2.从事交通运输管理和指挥工作的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3.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介绍当前观点:肯定说,有法律规定,行人违规也会造成交通事故;否定说,危及行人自身安全;) 5.对车辆或驾驶者有支配权的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问题起源: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5项以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案解释》)第7条。 6.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主体中的共犯? 《交通肇事案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是何行为?共犯或正犯?配置相应的位置?是实行行为?或是其他行为?犯罪构成;停止形态。)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该规定如何评价?(行为的界定;(组织、教唆行为,教唆行为而已,并非结果。))(两种不同观点)共犯理论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1.是否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第133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 发生在非公共交通领域的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但是行为人所违反的不是交通运输法规时,如何处理? 2.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结果 其一,关于“致人重伤”。(学会归纳) 如何理解司法解释将重伤人数起刑点限定在3人以上?花钱减刑?(安抚被害人;但尽量与刑法原则相适应;从主观恶性进行分析)(最高法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该项规定: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1979年刑法典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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