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出境考验检疫行政法律义务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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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出境考验检疫行政法律义务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 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议考核,是指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评议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管理所属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其进行评议考核。 分支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检验检疫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确保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评议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法制监督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对检验检疫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其所属机构自行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法制监督组织、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能的情况; 行政执法情况; 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外部评议制度建立及其实施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部署的与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具体考核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详见附件)。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由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标准制定。 分支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的评议考核标准由其参照上级机构的相应考核标准制定。 第九条 在评议考核中,应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项检查;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外部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或者行政相对人参加,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设置意见箱、公开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 第十条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日常评议考核由考核主体视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年度评议考核可先由各检验检疫机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国家质检总局或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查考评。 第十三条 在实施年度评议考核时,由评议考核单位组成评议考核组。评议考核组在实施考核前,应提前通知被评议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经常性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向被评议考核单位通报结果,并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记分方式。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存在问题,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评议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 附件: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 被考核机构:     总分为100分 实际得分: 考核内容 考核要点 评分标准 扣分值 得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共计10分) 1.各直属局应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规定成立由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1.1没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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