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教学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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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教学课件PPT

9.3.2.6 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3.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为1%。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税或者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 7.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税。 8.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9.3.2.7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4.征收管理 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9.4 车船税 9.4.1 车船税概述 9.4.1.1 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9.4.1.2 车船税的特点 1. 对车船征税。车船税只对车辆和船舶征税,这是车船税最基本的特点。 2. 按车船的种类、数量和大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 车船税采用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解缴办法。 4.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车船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9.4.1.3 车船税的意义 车船税是对车船的占有和使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控车船占有和使用行为的一种重要经济杠杆,从它的特点和税法规定来看,它的征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殊意义: 一是有利于调节车船的持有结构和增长速度,鼓励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二是有利于提高车船的持有成本,促进车船的有效利用;四是有利于为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筹集稳定可靠的财政资金。 9.4.2 车船税征收制度 9.4.2.1 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1.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2.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9.4.2.2 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对车船拥有所有权或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拥有管理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车船税。 9.4.2.3 税率 ?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9.4.2.4 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三种。 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和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 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计税。 3.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每吨计税。 4.游艇按舰身长度每米计税。 9.4.2.5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使用车辆辆量数×适用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9.4.2.6 减免税 《车船税法》对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自行确定其车船税的征税或者减免。 9.4.2.7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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