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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
第二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 预收保费的核算 例:张红投保个人养老保险,约定每月交费100元,20*7年1月6日预交保费1200元。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保费收入——年金保险 1200 预收保费——张红 1200 以后每月将预收保费转入实现的保费收入: 借:预收保费——张红 100 贷:保费收入——年金保险 100 第二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 应收保费的核算 例:某保户王红20*7年3月投保10年期终身寿险,按规定每年缴保费10000元,宽限期为2个月。20*7年3月5日王红缴纳保费10000元,20*8年3月5日续期缴费期已到,但王红尚未交纳保费。20*8年4月,王红交来保费10000元。 20*7年3月收到首期保费: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保费收入——终身寿险 10000 20*8年3月保户欠缴保费时: 借:应收保费——王红 10000 贷:保费收入——终身寿险 10000 20*8年4月收到欠缴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账款——王红 10000 如果王红20*年5月5日前尚未交纳保费,保单失效: 借:保费收入——终身寿险 10000 贷:应收账款——王红 10000 第二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 失效保单的核算 例:某保户投保养老险,因经济困难未按期交费使得保单失效,一年后即复效期内保户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同意要求保户补交保费1500元,利息50元。 借:银行存款 1550 贷:保费收入——养老保险 1500 利息收入 50 第二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保险金给付是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限或期中支付保险金,以及对保鲜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分为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支付和年金给付。 满期给付是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死亡给付是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伤残给付是指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医疗给付是指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的保险金。 年金给付是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限,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二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 会计科目设置 “赔付支出”,下设“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年金给付”明细科目。 可单独设置“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年金给付” “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三个科目可以合并为“死伤医疗给付”。 第二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 赔付的会计核算 1.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保险期满,持单证申请给付保险金5000元,会计人员复核后用转账支票支付保险金。(满期给付) 借:赔付支出——满期给付——简寿险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投保人李平投保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两全保险期满,尚有8000元的保单质押贷款未归还,该笔贷款应付利息406元,会计部门将贷款及利息扣除后以转账支票办理给付。(满期给付) 借:赔付支出——满期给付——两全保险 50000 贷:保户质押贷款——李平 8000 利息收入 406 银行存款 41594 第二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 3.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因病死亡,其受益人提出死亡给付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5000元,该保户当月应缴而未缴的保费25元,应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会计部门审核后,以转账支票支付余额。(死亡给付) 借:赔付支出——死亡给付——简寿险 5000 贷:保费收入——简寿险 25 银行存款 4975 4.某保户为其子女投保10年期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现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子一肢永久残废,经医院提供伤残证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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