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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公益小额资助计划财务管理办法-广东和的慈善
(2015年11月版)
青年公益资助计划财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社会创新·青年行动”资助项目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该资助计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项目执行及预算管理”、“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项目财务资料报送及档案管理”以及“违约条款”四部分资助管理工作进行说明,作为《项目资助协议书》附件。
第三条 项目执行机构/团队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法》,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项目执行及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团队应结合项目运作的特点制定出资助项目资金预算,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与项目执行机构/团队签署《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五条 项目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其中: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实施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基金会获得的资助、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任何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用于项目实施的各种费用开支。
第六条 项目经批准后,注册机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算表》(基金会提供模板)电子版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报基金会备案;未注册团队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算表》电子版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主管或指导单位盖章报基金会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按《项目资助协议书》的约定,拨款至项目执行机构/团队,并以邮件方式通知资助款拨付情况。项目执行机构/团队在确认收到拨款的7个工作日内完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 开具《收款回执》(基金会提供模板);
(二) 注册机构还应以协议内容开具盖有机构财务章的接收凭证;
(三) 以顺丰快递的形式将《收款回执》、接收凭证寄至基金会办公室。
第八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以少花钱,多办事为原则,不得将与资助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九条 经批准的预算一般不做调整。但如产生下列两种情形,则需对预算进行修改:
(一) 如因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项目执行机构/团队本身组织有重大调整,由项目执行机构/团队提出调整要求的,则必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基金会进行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研究批准后,酌情对原预算进行修改;
(二) 如基金会对资助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方面认为有重大问题,将与项目执行机构/团队协商调整,如效果依然不佳,将改变预算资金,缓拨、停拨或追回项目资助款。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应及时、完整反映到基金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中,要求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列支的真实用途。
第十一条 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按基金会的要求执行,做到项目财务报表与执行机构的账目相符,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团队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基金会提供资助款的财务信息,并以快递方式向基金会提供截止到当前全部的会计凭证、账簿或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三章 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资助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与特点,制定《阶段性项目监控计划》,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资助项目开展监测、审计,对其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核对等工作,项目执行机构/团队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机构/团队应将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分类并汇总到基金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项目财务决算表》中,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
第十五条 评估与审计活动发生之费用,由基金会在资助项目预算外独立支付。
第四章 项目财务资料报送及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一) 每月结束后15日内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通过电邮发送至基金会专用邮箱;
(二)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及原始单据扫描件通过电邮发送至基金会专用邮箱;
(三) 项目结束后30天内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财务单据至基金会办公室;
(四)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报表,应报基金会批准,按通知报表报送日为准。
第十七条 注册机构应安排专员管理基金会资助的资金,对资助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会计账簿上建立资助项目专账,单独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未注册团队应按基金会要求做好会计记录及会计资料建档,具体办法如下:
(一) 所有发生的费用,都应以“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为抬头,开具有效票据;
(二) 以费用实际发生日期为单位填制项目专项款支出明细账,用基金会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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