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上海票据交易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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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上海票据交易所

票据交易主协议 (2016年版) 票据交易主协议 通用条款 为促进票据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维护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业务参与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签署《票据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 (一)交易双方关于票据交易的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 由以下部分构成: 1.通用条款; 2.适用的特别条款; 3.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 4.成交单。 上述第1项和第2项构成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二)对交易协议下的每一笔票据交易而言,主协议、补充 协议(若有)和该笔票据交易的成交单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该笔 票据交易的完整协议。 (三)通用条款与适用的特别条款不一致的,适用的特别条 款有优先效力;补充协议与主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 1 力;就单笔票据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成交单出现不 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成交单、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 主协议的适用 票据业务参与各方签署主协议之后,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以 下简称“票据交易所”)办理的票据业务适用主协议。 第三条 承诺与遵守 为保障票据交易的顺利开展,维护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各主协议签署方郑重承诺遵守以下条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主协议签署方承诺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票据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 (二)主协议签署方承诺其与相对方签署的其他协议与本条 款内容没有冲突。 (三)主协议签署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障自身系统 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正常处理。 (四)纸质票据贴现前,主协议签署方办理承兑、质押、保 证等业务,应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营业日在票据交易所完成相 关信息登记工作。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 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信息登记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五)主协议签署方作为承兑人、承兑人开户行、贴现人、 保证增信行、保证人、票据保管人、持票人、出质人或质权人时, 应严格履行如下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 1.承兑人 2 (1)完成承兑信息登记工作。信息登记错误的,应予以纠 正。若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等相关司法文书并确认 相关票据确未付款的,立即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交易所登记相 关信息。 (3)收到纸质票据影像确认的付款确认请求或收到实物确 认的付款确认请求及票据实物后,应在三个营业日内进行确认, 并作出应答。 (4)对付款确认请求作出应答时,有权要求票据保管人移 送票据进行实物确认;有权对票据真伪或背书连续性提出异议, 但应指出其对背书连续性存在异议的全部理由。 (5)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即视同于已对其进行付 款确认。 (6)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 情形外,无条件委托票据交易所在票据到期日划付资金至持票人 资金账户。若余额不足,委托票据交易所按票面金额逐日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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