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三版)培训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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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 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 P334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了解 1、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指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给出建筑能效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活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属于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理论值阶段,其结果如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不得予以竣工验收。 4 节能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海地区应按照DGJ 08-113-200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执行(不要按照GB 50411-2007)。P218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 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 P3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 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   一、规范主体行为,强化责任落实。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并留有影像资料。负责将建筑节能工程监理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按月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 二、完善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管理。   (一)用于墙体节能分项工程的节能材料(系统)应经备案后方可使用。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对备案的节能材料(系统)予以公示。   (二)墙体节能材料(系统)供应企业内部试验室应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能力评估,评估结果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作为墙体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的条件。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相关单位,对领取《备案证明》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对经备案的节能材料(系统)实行一年1~2次的监督抽查。 五、加强检测管理,落实检测责任。   (一)落实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委托制度。建筑节能方面有关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评估认可的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二)落实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编制和审批制度。节能检测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检测项目和批次按国家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上海地区建筑工程特点作如下规定: (三)落实检测单位现场抽样取样制度。在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后使用前,由节能检测机构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下抽样取样,并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确保用于工程的建筑节能材料与经抽样的材料一致。   (四)落实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之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节能检测报告确认证明。   (五)落实不合格检测速报速处制度。节能检测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检测不合格信息在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建设单位收到检测不合格信息,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强化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测、审图等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除应满足规定的验收条件和内容外,还应包括:   1、审图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审查复核证明;   2、材料供应商对其供应的节能材料(系统)数量和质量合格确认证明;   3、检测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确认证明。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经各方签字盖章。 八、推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制度。   (一)按有关规定对纳入能效测评范围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认定的检测评估机构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    (二)竣工检测评估结果达不到50%节能标准的工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三)竣工检测评估结果应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四)竣工检测评估作为能效测评的组成部分。 8.4 检验内容及取样要求 1 墙体节能工程 (1)上海地区外墙外保温工程主要组成材料按P220表8.4-1规定进行复验,外墙内保温工程主要组成材料按P221表8.4-2规定进行复验。 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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