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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预测38-在现行电价体制下碳市场应涵盖用电端

未经允许 请勿引用 经济预测分析 第 38 期 国家信息中心 2012年8月29日 在现行电价体制下碳市场应涵盖用电端 内容摘要: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充分吸收国际经验的同时,还要在一些关键环节的设计上充分体现我国国情。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电力市场管理体制下,碳价格变化对电价影响较小,因此,碳市场应该同时涵盖发电行业和有选择地纳入用电行业,将碳市场的减排作用延伸到电力消费端,以扩大碳市场的减排作用范围。具体可通过合理设计直接排放权和间接排放权,并把这两种排放权同时纳入碳市场来实现。针对间接排放权的设置,本文根据经济学分析给出了具体方法和建议。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理论上可通过“看不见的手”促进企业、家庭以最合理的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充分挖掘低成本减排潜力,以最小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总体目标。 从国际范围来看,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碳市场。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涵盖27个成员国在内的欧盟碳市场(EU-ETS),有执行固定碳价格的澳大利亚国家碳市场,也有由美国和加拿大11个州共同发起的区域碳市场(WCI)。这些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特点制定了碳市场的建设思路、设计原则,采取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从他们目前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证明碳市场是经济有效的减排措施,其经验、教训也将为我国建立碳市场提供重要参考。 为了以较小代价完成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市场。目前,2省5市[]已率先开始试点,为2015年建立全国碳市场积累经验。 然而,碳市场不是“空中楼阁”,现行的经济体制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碳市场建设之初,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能源行业市场化水平、相关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现实情况,才能够确保所建立的碳市场切实发挥减排作用。 一、现行电力市场管理体制下,碳市场应该同时涵盖发电行业和主要用电行业 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在能源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碳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以电力市场为例,我国当前电力市场管理体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的重要差别是,电价基本上由政府决定,而不是由市场供需自行决定。这种定价机制的差别,导致我国碳市场在涵盖行业范围的设定上,要有别于欧美。 在发达国家,将发电企业纳入碳市场所增加的碳成本,可以通过提高上网电价的方式向下游传导,从而激励上下游行业共同节能减排。以欧盟为例,其要求EU-ETS所涵盖的发电企业在竞价上网过程中所提出的上网报价必须包括全部碳成本,即根据自身单位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与市场碳价格乘积得到的所有碳成本。由于电力市场价格能够把碳成本向下游充分传导,所以尽管EU-ETS没有涵盖下游用电企业,但却能激励用电企业节约用电。 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电力市场管理体制,政府实施的电价调整难以充分反映碳价格的影响。发电企业进入碳市场后,所引起的碳成本很难通过提高电价的方式向下游转移,无法令碳市场的减排作用辐射到电力消费端。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管理体制的这种特殊性,在目前各试点地区碳市场和未来的全国碳市场建设设计中,碳市场应该涵盖发电行业和有选择地涵盖重点用电行业。这样做,不但不会对下游行业产生重叠影响,还能够在不改变现行电力市场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将碳市场的减排作用直接延伸到电力消费端;而且通过选择用电行业、企业进入碳市场,使得碳市场的影响能够作用于部分市场主体,发挥更大的减排作用。 在碳市场中同时纳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思路,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中已有体现,其他试点省市也都有此考虑,但关于具体实施方法的研究不足。 二、设计直接排放权与间接排放权,并同时纳入碳市场 为了实现在一个碳市场上同时涵盖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需要在碳市场交易标的物上进行相应设计。可针对发电企业直接燃烧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设计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以下简称“直接排放权”),针对用电企业消耗电力而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设置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以下简称“间接排放权”),同时将这两类排放权纳入碳市场,允许彼此交易。 1、直接排放权与间接排放权的设置方法 具体而言,1单位的直接排放权可简单对应1单位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但是1单位的间接排放权所对应的间接排放量需要进行设置。我们认为,对间接排放权的设置要基于耗电产生的间接排放量,并根据碳成本向下游转移导致的对耗电部门的经济影响进行综合调整,可采用如下公式设置: (1) 即,1单位间接排放权应等于1单位间接排放量乘上允许碳成本向下游转嫁的比例。反映了电力消费者需要承担的碳成本比例,同时它也是一个政策变量,越大,表明政府希望电力消费企业做出更大的减排努力。 2、政策变量的估算方法 我们基于经济学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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