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读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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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读物

第一部:关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基本办法: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 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用工和综合保险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答: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介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用工登记手册(《劳动手册》)由谁保管? 答:用工登记手册(《劳动手册》)由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用人单位应当向外来从业人员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并做好相应的用工记录。 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形式有哪些? 答: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双轨制。单位从劳务输出公司输入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作为劳务工使用;单位招用非劳务输出公司输入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作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使用。 单位发生终止、迁出等变化,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者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缴纳: 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标准和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标准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比例为12.5%。其中,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地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是按月缴纳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按月缴纳综合保险费。 单位可以从外来从业人员的工资中扣除综合保险费吗? 答: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个人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从外来从业人员的工资中扣除综合保险费。 单位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经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领取通知单;用人单位凭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保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外来从业人员与单位发生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争议,解决的规定是什么? 答: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来从业人员查询综合保险缴费信息的途径是什么? 答:外来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信息。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答: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1—2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各类享受待遇 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   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外来从业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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