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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要点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行业为依托,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以培养适应交通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实施精品战略,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实现学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中部地区崛起和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高等职业教育既具有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和要求。教学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这些规律,以适应教学改革和学院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逐步行成自己的特色,保证与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目标是:在院内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省教育厅、省交通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院长的领导下,有关处室、系(部)按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管理教学方面的经常性工作。 教务处是学院管理全日制学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行驶教学管理职能,统筹协调全院教学工作。组织开展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检查工作。 第七条 系(部)在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并具有管理所属专业学生工作的职能。 系(部)教学工作由系主任负责。系(部)可安排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并设教学秘书协助系(部)领导处理教学管理事务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在系(部)领导下完成下达的教学和实习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第九条 学院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保证,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经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审议后报教务处初审,再提交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主管院长批准签发后执行。教学计划既要符合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格,具有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对教学计划作局部调整时,由系(部)填写《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按审批表程序办理微调手续;各系(部)教学计划需要较大范围调整时,由系(部)提出调整报告,并附上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校历,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进行编制,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院长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公布。 第十三条 安排教学任务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各系(部)应根据学期的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实训、实习)和师资状况,配备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初审后再报分管院长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课程表和教学日历进度表的编制、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和教学日历进度表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编制,课程表、教学日历进度表及教师用教材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一周下发各教学单位。(后附: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 附: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 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 系(部) 专业 班级 时间 调整理由及拟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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