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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手册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手册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编 二00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1、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2、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 4、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 5、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 6、离校后暂未就业毕业生的扶持和帮助政策 7、帮助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8、“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惠政策 9、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 10、“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 1、委托培养与定向生就业 2、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就业 3、结业生和肄业生就业 4、患病毕业生就业 5、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6、已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就业 7、《报到证》的使用 8、报到期限 9、择业期 10、户口档案管理 11、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办法 12、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 13、毕业生就业状况报送 14、就业收费 第三部分 就业工作职能与程序 1、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 2、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能 3、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4、毕业生就业常规性工作日程安排 第四部分 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1、毕业生派遣手续办理 2、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改派)手续办理 3、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办理 4、增报、删除毕业生信息办理 5、申请提前毕业学生信息上报 6、增加专业代码办理 7、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8、武汉市落户手续办理 9、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办法 10、学历认证办理 11、学位认证办理 第五部分 毕业生就业业务知识 1、《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2、什么是中央在鄂、省直、市州单位 3、协议书用人单位一栏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都需要哪些单位签章 4、什么是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及年终就业率 5、怎样进行毕业生生源统计 6、什么是灵活就业 第六部分 未就业毕业生申请回原籍就业派遣及档案转递办法 1、未就业外省生源毕业生回原籍就业 2、未就业省内生源毕业生回原籍就业 附件 1、《毕业生就业证明》 2、《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 3、《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登记表》 4、《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 5、《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 6、《证明》(样式) 第一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第三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七条: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中央编办4部委《关于按照党管人才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3]25号)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15条: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在制定考录计划时,应安排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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