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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税务信息及实施(国内)
大陆对两岸直航的台航空公司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为推动海峡两岸空中直航,明确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强调,其所称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文章来源:新华社
税务总局︰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消费税
国家稅务总局9月13日晚间消息称,该局日前发布公告,由於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絕缘油类產品不属於《财政部 国家稅务总局关於提高成品油消费稅稅率的通知》规定的应征消费稅的“润滑油”,因此不征收消费稅。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征消费稅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稅稅款可抵以后纳稅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稅。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文章来源:财华网
财税[2010]64号:离岸服务外包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新文件”),相关企业十分关注,纷纷向税务机关咨询:和《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相比,财税〔2010〕64号文件有哪些优惠政策调整?笔者归纳出三个方面。
调整之一:优惠区域有所扩大。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优惠政策,是由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而来,推广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去年国家认定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20个城市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今年2月,国家又认定了厦门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因而财税〔2010〕64号文件把厦门也列入了优惠区域。企业只有在这21个城市范围内(含所辖区、县等全部行政区划)注册,才能享受优惠。
调整之二:优惠门槛降低。
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了须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2010〕64号文件则没有任何前提条件限制,即使不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可享受营业税优惠。
应当注意:财税〔2010〕64号文件只涉及营业税优惠调整,而财税〔2009〕63号文件还包括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适用15%低税率;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8%。如果不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虽然可享受营业税优惠,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调整之三:直接转包也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只要是境外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范围内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就可以免征营业税。而财税〔2009〕63号文件则未提到“直接转包”。
既然规定了“直接转包”,则再转包就不能享受优惠。假设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转包给C公司,C公司又转包给了D公司,D公司为B公司提供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则A公司不能享受优惠。
不管是否再转包,接包方因为没与境外单位签订合同,收入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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