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与运用探讨文稿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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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与运用探讨文稿PPT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1)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2) 修正内容浅显分析:第六十七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在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时,可采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修正内容浅显分析:明确规定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修正内容浅显分析: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义务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突出公益性)。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修正内容浅显分析:第七十五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公告和通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修正内容浅显分析:第七十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修正内容浅显分析:修正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范围将涵盖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要求更严格。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七十八条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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