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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操作手册(试行)
普洱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操作手册(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失业保险经办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经办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云南省失业保险条列》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第二条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发放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各项业务全程实行计算机操作管理,合理设置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权限,实行一人一个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失业保险系统软件。各项业务按照经办、复核和审核程序办理,相关经办人员对办理结果负责。
第三条 本操作手册适用于普洱市。
第二章 业务工作流程
第一节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参保登记
一、办理条件:新参保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业务用表:《普洱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表》(表1)、《普洱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表2)。
三、经办流程及要求:用人单位填写《普洱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表》(表1)、《普洱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表2),由服务窗口经办人员受理,经审核后通过的,为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归档。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人身份证;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社会保险局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批准成立文件;
(六)税务登记证;
(七)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八)工资花名册;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五条 变更登记
一、办理条件: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到经办窗口办理。
二、业务用表:《普洱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3)。
三、经办流程及要求:参保单位填写《普洱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3),经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变更登记资料存档。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注销登记
一、办理条件: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经办窗口办理。
二、业务用表:《普洱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4)。
三、经办流程及要求:参保单位填写《普洱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4),经办人员受理后,通知稽核审计,基金征缴等业务部门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结清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并通知社保机构吊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封存其参保信息。以上程序办完后,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在信息系统内予以标注,封存其参保信息,将注销登记资料存档。
第二节 基数申报、缴费核定
申报核定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交欠费并建立欠费台帐。
第七条 申报受理
一、办理条件:用人单位首次参保、已经参保的用人单位缴费人员新增,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二、业务用表:《普洱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表5)和《普洱市失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10)。
三、经办流程及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3-4月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也要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经办窗口要及时予以受理。用人单位填写《普洱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表5)、《普洱市失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10)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上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
3.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一套;
4.职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5.应付工资明细帐(规定复印件一份);
6.应付福利费明细帐(复印件一份);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增加,须于当月1—24日持相关资料到经办窗口办理,由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后,填写《普洱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表2), 并提供以下资料:
劳动合同等用工证明;
增加人员的相关证明;
增加人员的工资证明;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减少,须于当月1—24日持相关资料到经办窗口办理,由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后,填写《普洱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表2),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少人员的相关证明;
2.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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