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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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引

1.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修正) 第七条 每年四月四日至十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县森林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电话:0556-2179867 2.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县森林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向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或森林公安机关报告;2、处警:接到警情,及时处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电话:0556-2179867 3.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防火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防火办 电话:0556-2172211 4.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防火办、县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防火办 电话:0556-2172211 5.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林业工作站 电话:0556-2172322 7.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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