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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精华课件(教学版)
行政许可的立法定义与学理定义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解禁),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 (一)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上设定了一般禁止; (二)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A 许可设定——立法、禁止 B 许可实施——准许或者拒绝 C 许可收费 D 许可的监督检查——处罚 二、行政许可的类型 (一)学理分类(了解) 1.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与附文件的许可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的许可 (二)法律分类 1.普通许可;2.特许;3.认可;4.核准;5.登记 1.普通许可 是指对申请人没有特别的条件或名额限制的许可,凡符合条件的 申请者均可获得的许可。如驾照、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营业执照 2.特许 是指除了符合一般的法定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有特别限制性条件 的许可。如:持枪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保险 行业许可。 3.认可 认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资质的认定。如有关律师 、会计师的资格,建筑企业资质证、税务代理经营资质证。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于一些设施、设备、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标准的 判断。如有关食品、药品、航空器、消防设施的核准。 5.登记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登 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如公司法人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船舶国籍登记等。但对于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自然资源权属登记、动产不动产等级等不涉及确定主体资格的登 记,则不属于许可类登记。 三、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一)许可法定原则(第4条) 首先,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 其次,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必须合法。 最后,行政许可中发生的纠纷必须依法解决。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5条) (三)效率与便民的原则(第6条) (四)监督与责任原则(第10条) (五)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第7条)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 赔偿(补偿)请求权。 (六)信赖保护原则(第8、69条) 1.涵义 2.适用条件 (1)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 (3)信赖值得保护。 3.保护方式 (1)存续保护:即维持原来的行政许可决定。 (2)财产保护: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但给予被 许可人赔偿或补偿。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的原则 A 管制与市场关系的协调 B 有限政府原则 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 A 可以设定的范围:许可法第12条1-6 B 可以不设定的范围:第13条 许可设定权限 许可法第14-17条 设定的程序 事前参与(论证会、听证会),事后评价 思考:个人自由(权利)与国家干预的界限在哪里?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许可。 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 3.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临时性许可事项,一类是非临时性许可事 项,对于非临时性许可,在实施后国务院应当及时 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法律,或者自行制定 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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