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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9 學年度學年度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學年度學年度 「學生藥物濫用輔導戒治「學生藥物濫用輔導戒治」」實施原則實施原則 「「學生藥物濫用輔導戒治學生藥物濫用輔導戒治」」實施原則實施原則 壹、依據: 教育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貳、目的:整合資源網絡,針對藥物濫用學生全力輔導,並協助戒治根絕。 參、執行要項: 一、各校經清查發現或檢警通知之藥物濫用學生,循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 即時通報網」通報本局校安中心,未成年個案並同時通報本市家暴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 二、上開個案即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學務(訓導)人員、軍 訓教官、家長等相關人員共同組成「春暉小組」,召開會議,研擬輔導措施;個 案輔導紀錄表於會議結束後一週內送局備查。 三、中輟學園清查發現之個案,應通知個案學籍所在學校,由學校進行校安通報,「春 暉小組」之組成,則由學園與學校共同商議分工方式,彈性處理。 四、春暉小組任務分工: (一)學務、訓導人員、教官 1 、擔任「春暉小組」聯絡人,依據輔導個案基本資料表建置個案背景資料,並 予列管。 2 、召開春暉小組定期會議,檢視個案輔導成效。 3 、連續假期過後針對列管個案實施快速檢驗試劑檢驗,每月1 次將個案尿液送 檢驗機構篩檢。 4 、協助追查藥物來源,將詢問獲知資料,以密件方式函送少年隊或警察局並副 知本局。 5 、輔導戒治成功個案報局解除列管。 (二)輔導室人員、輔導教師 1 、個案倘為輔導室列管個案,於「春暉小組」第1 次會議前,彙整個案輔導資 料提供小組成員參考。 2 、評估個案輔導需求,訂定輔導計畫。 3 、擔任個案管理者,彙整相關資源,進行輔導。 4 、適時召開個案會議、學區資源網絡聯繫會議、安排認輔或轉介衛教、警政、 社福機構,並擔任校內外輔導網絡聯繫窗口。 5 、個案處遇計畫及輔導成效定期轉知校內春暉業務承辦人及其導師。 1 (三)導師 1 、個案生活狀況、課業與行為之輔導。 2 、家長聯繫、溝通與協調。 3 、提供訓輔人員必要協助與資訊。 五、列管個案於升學(國小升國中、國中升高中職、高中職升大專校院)及轉學時, 應將尿液篩檢結果及輔導狀況填具於學生輔導紀錄表,以密件方式移轉至轉入 或升學之學校,以持續進行後續輔導;轉銜公文則請副知本局,俾利後續管制 。 六 、國中個案列管期間倘經鑑安輔會議決議轉介中輟學園就讀 ,應同時就春暉小組 任務部分進行轉銜分工,如有需要,藥物濫用尿篩工作得洽本局軍訓室派員檢 測 ,輔導期滿之結案評估則由原學校與安置機構共同決議後報局。 七 、國中小藥物濫用個案中輟、畢 (結)業後未升學,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個案列管期間中輟,應循「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通報協尋 ,復學 後即以快速檢驗試劑進行檢測或採集尿液送檢驗單位檢驗,輔導期以扣除中 輟 日為原則,中輟期間達30 日以上者,輔導期 自復學 日起重新起算。 (二)國中個案列管期間畢、結業後未升學(含補習重考及就業),請將輔導紀錄表、 輔導轉介家長同 意書以密件方式報局,再由本局移轉本市少輔會或個案戶籍 所在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持續追蹤輔導;並循本市「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 個案轉銜分工流程」,提送青輔會「少年 On Light 」計畫(未升學未就業調查 表「在校學 習情形」請註明藥物濫用,「建議處遇」填寫 「提供職能協助及輔 導措施」);尿篩陽性結果於畢業後獲知者比照辦理。 八 、高中職藥物濫用個案因故休 、退學或畢業,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休 、退學或畢業個案由學校檢具個案基本資料、輔導紀錄表及家長同 意書(20 歲以上請附個人同 意書)報局,由本局轉介下列單位處理: 1 、18 歲以下設籍本市個案轉送少輔會,設籍外縣市個案轉介戶籍所在地毒品危 害防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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