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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 -20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 -2003
2 术 语
2.0.1 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e mployer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6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 vice -general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 supervision 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 编写。
2.0.14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 executive detailed 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B 编写。
2.0.15 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d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 书面形式 Written form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3.1.7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监理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8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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