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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
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
nbsp;nbsp;nbsp; 内容提要:考察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具体情况,就会发现其运营实态处于极其脆弱的状态。大部分居养院的财政基础极其脆弱,基本上无法提供长期维持居养院所需要的财源。居养院规模的零散性和财政基础的脆弱性与居养院收容者的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收容者中,确实存在着需要救济的穷民。但是,除了一些穷民之外,为维持社会治安。还必须收容无赖之徒。不少居养院常常以短期的治安维持为目的而运营,从而,呈现出其财政基础也极度脆弱的状况。正因为居养院制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其盛衰与社会情势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宋代的居养院基本上是因政策的需要而被采用和运营的。
关键词:宋代nbsp; 居养院nbsp; 穷民nbsp; 无赖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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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nbsp;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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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 在中国历史上从制度上完备社会救济机构是从宋代开始。宋代以前,虽然也设置过以寺院为中心的贫民收容所等救济机构,但数量不多,而且缺乏持续性。从宋代开始这种零散状态的社会救济制度迅速得到完备,这与唐宋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变革有着密切的关系。众所周知,唐代均田制的瓦解、都市的发展、商业交通的发达,导致了小农阶层的分化和都市市民构成的变化以及人口流动现象的增加。因此与以前相比,需要社会救济的对象明显地增加了。
nbsp;nbsp;nbsp; 但具有讽刺性的是宋代社会救济制度得到完备的时期是恶名昭著的徽宗朝蔡京当权时期。这个时期,国家政权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减弱,各地出现流民现象,以方腊之乱为主的各种民叛频繁发生。出现这些混乱状况是国家纪纲松弛、政治腐败的结果。但相反地,各种社会救济事业作为制度却完备起来。而且这个时期形成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一直持续到清代,成为后世效法的榜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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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 ①nbsp; 梅原郁:《宋代の救济制度—都市の社会史にょせて一》,中村贤二郎编《都市の社会史》,东京,ミネルヴァ书房1983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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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养院是北宋徽宗年间开始施行于全国的救济设施之一,是收容穷民并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费用的机关。居养院有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破格优待收容者。例如:在南宋中叶绍兴的地方志中,记录徽宗时期的居养院为“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给居养安济等用度,而兵食顾在其后”①。在整个宋代经常发生饥馑,每次发生饥馑时都出现大批的流民,多时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甚至还发现“路旁散见白骨,每座寺庙里尽堆着尸体”②的记载。为后世效法的社会救济设施,不仅仅是居养院。经宋朝规定并颁布的其他社会救济政策,基本上也与居养院大同小异。③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着明显反差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存在,其政治意图是什么?本文拟通过考察居养院制的实态,分析这种制度的意义,从而阐明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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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养院的运营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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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 南宋肘期继承了从北宋末期蔡京的当权时期开始在各地普及的居养院制,但国家权力机关对居养院制的关心及其运营实态和北宋末期相比有了显著的变化。为了了解南宋时期居养院制的实施状况及其性质,首先在现存的资料中考察有关南宋时期设立在各地的穷民收养机关的规模(如表1)。
表1中尽可能收录了能够反映南宋时期居养院制的实施情况的现存资料。如表中所示,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根据不同的地域其名称也有所不同。大体上养济院的名称占主流,但有些地方仍存在或使用了北宋末期以来的居养院、实济院、广惠坊、利济院等名称。收养所的名称虽然由于地域的不同存在一些偏差,但总体上,以府州为单位,每府州以设置一个穷民收养所为原则。根据现存的宋代地方志的记载,几乎
1无例外地每个府州设立了一个穷民收养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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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 ①nbsp; 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一三《漏泽园》,《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nbsp;nbsp;nbsp; ②nbsp; 又如,苏辙指出:“京城四门外,所在白骨如麻。”(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元祐元年闰二月辛亥条,以下略称《长编》,中华书局点校本)徽宗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中书建议设置漏泽园时说:“州县有贫无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伤侧。昨元丰中,神宗皇帝尝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中华书局1957年版)这种情况在社会比较稳定的孝宗淳熙年间也一样。如扬州知县郑兴裔指出:“臣莅任广陵,按行部曲,四望积骸蔽野。访之土人,辄云,或毙锋镝,或死饥寒,无主收埋,经年暴露,间有贫不能葬者,亦复委诸草莽。”(郑兴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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