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土土地税费法律制度
第五章 土地税费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新菜地开发基金 其他有关土地税费(契税,等)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的最低价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配及使用 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收入必须上交财政,其中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 2006年12月,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二)土地收益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房地产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规定或办法尚未出台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缴纳范围为规划区内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独立选址的以出让方式区的土地的。 征收标准 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单位:元/每平方米 使用 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 (四)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是指外商独资、合营、合作企业,利用中方合资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所交纳的费用。它由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两部分组成。场地开发费主要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原有建筑物拆迁费、人员安置费以及外商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应分摊的投资费用。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按照所使用土地的等级和定额标准按年向地方人民政府交纳的用地费。 二、 耕地占用税 1、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其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1. 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 2. 菜地 3. 园地 4. 鱼塘 5. 占用其他农用地 3、耕地占用税的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文件见附件)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很少地区、基本农田,适当提高 耕地占用税减免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它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