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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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1、信息表 事项编码W-ZS-0002 事项分类 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七条  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1、土地审批文件,2、土地类别及税费审核表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实际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取;(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 办理部门 县水务局水保股(水政监察大队) 办理地点 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111室(环东二路)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暂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连接 略 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事项流程图 3、岗位说明 此事项属于现场办结,无指定岗位。 4、事项说明 琼府办〔2006〕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地貌植物、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等,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二)个人修建住房。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实际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取;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   第五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征收;   (二)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对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下列规定中的一种征收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重复征收。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弃物占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1—2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征收,每立方米1—3元。   3.采矿、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下表所列收费标准计收。 产品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元)产品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元) 水泥 吨 1.0 钛矿 吨 2.0 石灰 吨 0.5 铁矿 吨 1.0 采石 立方米 1.0 硫铁矿 吨 1.5 煤炭 吨 1.0 萤石矿 吨 1.5 铜 吨 400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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