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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__第六章__法律要素
法律规范 (新“三要素说”) 前提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3.“两要素说” 该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组成的。 这种观点与老“三要素说”的区别在于,它主张不仅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制裁)而且有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奖励),这点与新“三要素说”的主张相同。另一方面,这种观点认为“假定”或“前提条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要素,而是包含在行为模式这一要素之中,这点与新老“三要素说”皆不同。 法律规范 (老“三要素说”)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4. “命令性法律规则结构理论”。 为了回应国内外相关学说的挑战,近年来,主张传统“三要素说”的学者,又提出了所谓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命令性法律规则结构”的理论,与“假定、处理和制裁”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说相配套。 该理论认为,假定、处理和制裁这种逻辑上完整的规范是人们通过抽象思维来把握的,在现实生活中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国家指令表现出来。 作为法律规范表现形态的国家指令的结构,往往在结构上只包含两个因素,即“如果……则……”,指明在一定事实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种作为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形式的由两因素构成的国家指令,本身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即“如果……则……”,前者规定适用某一行为模式的条件,后者规定行为模式或责任模式,这种具体的国家指令可称为“命令性法律规则”。 这种规则的基本结构公式是“如果……则……”。命令性法律规则的“如果”是规定规则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的部分,它指出引起规则生效的事实情况。命令性法律规则中的“则”或者是处理,或者是制裁。 由此,命令性法律规则依其具体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由“假定”和“处理”两个因素构成; 另一种由“假定”和“制裁”两个因素构成。 由“假定”和“处理”构成的命令性法律规则可以称为调整性规则,它为主体规定在一场合的权利和义务,执行着法的调整职能; 由“假定”和“制裁”构成的命令性法律规则可以称为保护性规则,它的“假定”部分所指出的是违法行为的事实状况,当出现这种违法行为时,就适用“制裁”部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假 定 处理 制裁 调整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 该理论还认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在逻辑上有内在的因果联系,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发挥法律的职能。保护性规则中的“假定”,恰恰就是违反某个调整性规则中“处理”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如果将在内容上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但是,调整性规则与保护性规则的结合往往不是一个指令简单地与另外—个指令相对应,实际上,一个调整性规则可以和多个保护性规则相对应;反之,一个保护性规则往往也可以作为多个调整性规则的保障措施。 显然,此理论的提出,意味着我国通行的大法律规则说承认,其论证的法律规则事实上由两个具体的法律规则结合而成。这也意味着,其所论证的法律规则及其逻辑结构,实际上是法律规则的复合体及其逻辑结构,并不是真正的法律规则形态。它是基于每一个法律规则都应体现法律的强制性的观念,按实效保障的因果逻辑关系,主观构建的逻辑存在物。这种逻辑存在物,尽管反映了法律规则相结合取得规范实效性的现实关系,但已超出法律规则存在的问题论域。 (二)法律规则是法律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结合 从法律规则具有一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的地位就具有规范效力而言,“小法律规则说”更能反映法律规则本体性存在。即法律通过设定一个法律事实的构成,同时规定与该事实构成相对应的法律效果,就形成一个对人的行为构成直接或间接规范的准则,这种结构的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规则。 1.法律事实构成 所谓法律事实构成,是指法律对需要给出相应法律效果的一种事实存在的标准设定,故又可以称为“法律事实构成标准”。它具有如下特征: (1)抽象性。法律事实构成来源于相应社会生活事实,但又高于相应社会生活事实。它不是对一个具体社会生活事实的直接描述,而是对一类社会生活事实的基本特征的典型概括;它是对特定的事实类型的描写或表述,因而具有概括、化约等抽象性特征。 (2)标准性。法律事实构成的设定,目的就是提供一个事实构成标准,使符合这种事实类型表述的具体生活事实可以被归纳、吸收到该事实构成之下,受到法律规则的调整;这意味着它为相关事实的法律适用认定提供了一种标准。 (3)价值性。法律规则都包含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或“利益评价”,这种价值判断首先就体现在对法律事实构成的设定上。即立法者在为了追求某种法律秩序,对相关法律事实构成的设定具有价值选择性,将其认为有法律调整价值的事实构成设定为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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