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的开始债务人财产管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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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的开始债务人财产管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

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的开始 债务人财产管理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违法行为;一、破产案件 (一)破产案件的概念 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三种破产程序均为独立破产程序,均可直接启动 (二)管辖;1、概述 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因各国司法体制而异。各国大多由普通法院管辖,我国亦然。 2、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3、级别管辖 现行做法: 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引例: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管辖模式 “一拖三”模式 (三)裁定 1、适用范围 实体与程序均采???裁定 (1)受理破产申请 (2)驳回破产申请 (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4)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变价方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5)债务人重整 (6)批准重整计划 (7)终止重整程序 (8)确认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9)认可和解申请 (10)认可和解协议 (11)终止和解程序 (12)破产宣告 (1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4)终结破产程序。 ;2、效力 (1)裁定之日生效。不能上诉 (2)例外: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送达后10日上诉 (3)裁定的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四)公告 法律要求公告,需公告! 受理:裁定之日起25日内公告 公告方式: (1)高法指定媒体刊登 (2)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张贴;(五)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1、属地主义、普及主义 2、我国:弹性、有限普及主义 中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外国破产判决、裁定: (1)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原则, (2)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3)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引例:广东国投破产程序为香港高等法院认可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申请 1、概述 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2、申请人 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两个例外: (1)公司自行清算或指定清算情形下,如遇公司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为破产申请人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为重整申请人 ;3、效果 破产申请撤回之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 (二)受理 1、概述 亦称立案,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2、受理与驳回申请的决定 ;(1)三种处理结果 裁定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受理后,只要还没有作破产宣告,一旦发现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事由,裁定驳回申请 (2)时限 (3)通知申请人和债权人 (三)受理效果 1、法院组成合议庭 2、约束债务人 (1)提交义务 (2)妥善保管义务;(3)配合破产工作的义务 (4)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3、约束债权人 (1)不得个别追索 (2)担保权不得行使 4、对其他人 (1)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 (2)待履行的双务合同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不作为:催告;5、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1)管理人接管 (2)民事诉讼和仲裁的统一处理 (3)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中止 三、管理人 (一)概述 一旦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即应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直至破产分配 。 《企业破产法》(2006):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取代清算组 ;(二)任免 1、国外四种任命模式 (1)法院指定。日本、法国等采用该模式。 (2)债权人会议选任。美国采用该模式。 (3)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相结合。 (4)因适用破产程序而异。英国和澳大利亚管理人的称谓不仅因程序而异,任命方式亦然。 2、中国 第一种模式: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即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需向法院报告工作,其报酬也由法院确定,管理人辞职亦应经法院许可。 ;债权人的影响: (1)管理人执行职务需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其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 (2)债权人会议有权向法院对管理人的报酬提出异议; (3)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4)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例:破产法官与拍卖行的交易 3、资格 (1)自然人抑或法人 德国仅为自然人,日本、美国却准予法人任管理人。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担任管理人,惟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需要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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