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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PPT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本章分六节: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 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五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 第六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本节分三个问题: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设立与成立)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五种)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两种)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指设立人依法在公司成立前所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活动。属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 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使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设立无关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设立人承担。 4.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国企改造公司) 1、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什么是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或设立人,是指出资、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发起人与股东有何区别? 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主要在于二者的权利和责任问题上: 发起人是特殊的股东——是实施设立行为的股东,是公司的原始股东,要为设立行为付出努力并承担公司设立的责任,法律一般允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获取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特别利益。 相应地,法律对其也有不同于一般股东的特别限制,如发起人的权利必须公开,发起人须承担资本填补责任,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和责任等。 通常情况,在公司成立之前称为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即称为股东。 确认发起人需符合四个要件: a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 b发起人须有出资行为。 c发起人须实施设立行为。 d发起人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两者区别主要有: 1.发生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而成立行为则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3.法律效力不同。在设立阶段的行为,若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4.行为人不同。公司设立的当事人主要是发起人和认股人;而公司成立的当事人主要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公司设立过程中,一般按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协议来解决发起人之间的争议;但关于公司是否成立的争议,一般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来解决。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使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设立无关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设立人承担。 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 4、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核准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 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一)国外公司设立原则的沿革 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指是否设立、设立何种公司、怎样设立等设立事宜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任何干涉。欧洲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商业登记依事实而设立,中世纪到自由贸易时代盛行。 2.特许设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许或经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予以认可。中世纪后期到近代工业社会盛行。如东印度公司,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 3.核准设立主义。也称许可设立主义,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成立。特许设立主义是在公司设立问题上赋予权力机关的一种特权,而核准设立主义是在公司设立问题上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特权。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4.单纯准则设立主义。公司设立,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件即可,不需经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准。 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以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加重发起人责任,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取得独立主体资格。 (二)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在公司设立问题上曾经长期实行核准设立主义,表现为严格的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和垄断前置审批制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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