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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新法规速递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新法规速递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及核心内容 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9-3-16)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09-3-17)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的发布或预示着国有企业集中并购重组大潮的即将到来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境外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行业越来越广泛,境外投资的再投资情形逐渐增多等。同时,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政府部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此外,为与各国共同应对当前危机,拉动需求,也需要推动境外投资加快发展。因此,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商务部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一推进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下放核准权限,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涉及多国利益的境外投资,以及在未建交国、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等,地方企业其他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简化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核准时限,根据这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主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 二强化引导服务,明确商务部为企业服务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从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履行国际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核。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加强体现建设服务型政府一方面,总则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办法第四章提出境外投资行为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这些都是从服务企业、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和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另一方面,办法第二十八条专门对商务部引导促进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商务部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此外,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商务部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时,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加强了部门间政策的协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总 则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核 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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