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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产权视角下的治理模式研究
公共图书馆服务论文- 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产权视角下的治理模式研究 [摘要]介绍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产权制度,提出服务体系所有者行使设置主体的角色、以产权转移实现所有者同一、建设主体的多元化不影响服务体系所有权的归属和服务体系采用理事会治理模式,分析6种服务体系类型:纯粹型总分馆制、紧密型总分馆制、半紧密型总分馆制、松散型总分馆制、紧密型联盟模式和松散型联盟模式的理事会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总分馆 联盟 产权 治理模式 治理结构 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依紧密度从高到低可分为6种类型:纯粹型总分馆制、紧密型总分馆制、半紧密型总分馆制、松散型总分馆制、紧密型联盟模式和松散型联盟模式。我国公共图书馆目前基本是政府一馆长型的管理模式,应借鉴西方公共图书馆的经验,从管理模式走向治理模式。然而我国的国家体制、法律和公共图书馆产权制度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治理模式、治理结构是否应有自身的特点?6种类型服务体系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是否应有所区别?本文在介绍我国公共图书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和理事会治理模式,进一步分析研究6种服务体系类型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及其区别。 1 图书馆治理的概念 西方图书馆界认为图书馆治理过程是以图书馆终极所有者为核心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共同参与、平等协商、相互合作为决策机制的民主管理活动。我国对图书馆治理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图书馆治理是基于图书馆所有权关系上图书馆的所有者拥有或者经授权产生的所有者代表受委托对图书馆的管辖和控制。图书馆治理是图书馆所有者或者代表所有者身份的组织实体对图书馆事务的谋划、组织、协调、决策及其实施行动的过程。图书馆治理也是对图书馆事务进行机制化管理,设置各类有关图书馆事务的机构、形成制度与规则,以便有关的个人和机构对共同的图书馆事务进行机制化管理的一个持续的互动、协调与控制并存的过程。可以说,图书馆治理是在产权或者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利益相关者、决策权力和管理执行权力的问责机制,进行权力分配与制衡、民主协商、科学决策的管理活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治理涉及公共图书馆的产权制度。 2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产权制度 产权包括所有权及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和各项权能可分离。根据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和2006年7月1日财政部施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产权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公共图书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统一所有,具体由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代行所有权;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公共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图书馆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公共图书馆对馆内国有资产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资产需要审批。我国各级政府目前实际控制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 3 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 3.1 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管理结构 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财政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形成了各级公共图书馆所有权分属各级政府,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结构是:各级政府作为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是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各个公共图书馆是实施主体。 3.2 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行使设置主体的角色 我国各级政府作为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举办)主体设置(举办)了公共图书馆,代表国家行使对该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建设主体提供了公共图书馆运行所需的几乎所有经费,作为管理主体管理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要考虑设置主体的角色,即由哪级政府承担总分馆体系设置主体的责任,充当总分馆体系所有者的角色。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直辖市和部分公共图书馆较发达的副省级城市的区政府界定为全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将公共图书馆较薄弱的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的市政府界定为整个城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将县政府界定为全县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从产权角度看,上述区域范围的政府应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行使设置主体的角色,当然这些政府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区/市/县政府作为纯粹型总分馆体系唯一的所有者和唯一的设置主体,可以是唯一的建设主体,也可以与其他建设主体组成联合建设主体,一元设置主体行使所有者的角色,联合建设主体共同承担建设经费。 3.3 以产权转移实现总分馆体系所有权归属同一所有者 目前我国建设的总分馆体系所有权分属总馆所有者和分馆所有者,分馆所有者需通过协议把分馆委托给总馆管理。公共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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