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及其借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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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及其借鉴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及其借鉴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 摘? 要:从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和目标出发,介绍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的概况,包括法律法规、构成主体、组织运行;在分析我国食品召回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构建的方法,对我国的食品召回体系提出了完善食品召回法规、加强执法监管、规范食品召回程序、建立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设立中央食品召回协调机构等5项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召回;食品法规;食品监管;澳大利亚;新西兰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食品召回从属于产品召回范畴,所谓产品召回就是生产者将有缺陷的产品从市场上召回的行为。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始较早且较为完善。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始于 1966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食品是其重要领域之一[1]。1.1? 食品召回制度的内涵1.1.1? 食品召回的定义? 根据产品召回的定义,食品召回(Food Recall)就是使一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可接受风险的食品撤出销售、分销和消费领域的行动[2,3]。进行食品召回通常要求官方通报,一些发达国家对召回等级有不同的分类。食品召回需要和食品撤除(Food Withdrawal)相区别。食品撤除是指将有质量缺陷的食品从销售中撤除,被撤除的食品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不一定有危害。是否进行食品撤除主要由厂商决定,而是否要进行食品召回则要由官方决定。1.1.2? 食品召回制度的涵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并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标是:(1)停止销售会产生健康风险的食品;(2)就有关问题通告相关机构和公众;(3)快速有效地从市场上撤除潜在的不安全产品;(4)保持商业声望和生计,保持公众信任。1.2?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新西兰(以下简称澳、新)食品召回由国家、州和地方立法共同管理。澳、新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法案(1991)》、《贸易实践法案(1974)》以及《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2002年第5版)》[2,3]。 《(FSANZ法案(1991)》指出,澳、新食品召回由实施《贸易实践法案(1974)》的部门协调执行,应在国家和地方的要求下,遵照国家和地方法律,实施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召回行动。《贸易实践法案(1974)》对澳、新食品召回的立法权作了规定,指出国家仅对从事商业和贸易的有关公司有强制召回权;一些州和地区通过食品立法和消费者保护立法拥有强制召回权,而其他州仅能通过其中一条途径拥有此权力;地方政府参议会没有制定食品召回的立法权,但可通过相关部门授予某些权利。所谓食品召回规范就是指由于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原因,为了使食品远离供应或消费者食用而采取的步骤。《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2002年第5版)》对澳、新食品召回的标准及程序作了说明。其中,标准3.2.2指出:召回食品在丢弃前必须和其他食品分开,拟召回食品应尽快返还给供应者(批发商和进口商),供应者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这些食品是否是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必须销毁或丢弃,防止被人类消费或食用。标准3.2.2还规定:澳、新从事食品批发供应、生产和进口的食品商应有一个确保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适宜系统,并在书面文件中陈述这个系统,在授权官员需要时可以提供这个文件。在实践中生产商应遵照该系统召回食品。1.3?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的构成主体澳、新食品召回体系的主体由生产者、销售商和消费者3方构成,当需要召回食品时,生产者、销售商都有责任在有关机构的监管下,依据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将问题食品从消费者手中召回。1.3.1? 中央机构——召回协调员的责任? 澳、新食品召回具体由中央机构负责实施,中央机构充当召回协调员的角色,在食品召回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同时也担当着重要的责任,主要有:(1)及时向权限机构和其他受潜在影响的团体传递信息;(2)就召回事项与相关政府机构和食品企业保持联系,为召回过程提供建议和帮助;(3)进行食品召回的复核;(4)保存所有召回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库;(5)向消费者机构和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报告召回的进展。1.3.2? 责任主体——生产者的责任? 当市场上发现问题食品并且需要进行食品召回时,生产者负有主要责任,应做以下工作:(1)保存记录,书写召回计划;(2)向召回协调员和当地管理机构通报;(3)提供所有相关信息;(4)启动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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