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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国际税收合作的初步分析
中国与东盟国际税收合作的初步分析 锯断研宪考考2007年第17期(垦蔓曼 中国与东盟国际税收合作的初步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朱,J,琼 一 ,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的差异性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税制的差异. 中国与东盟多数国家属于低收入发展中国家, 税收水平不是很高,税制结构也不完全理想.现行 税制差异较多,差别也比较大.从税种设置上看, 有相对简单的柬埔寨税制,只有4个税种,也有较 为完善的新加坡税制和印度尼西亚税制.最为复 杂的是中国税制,税种设置多达22个(详见表1). 表1中国一东盟国家税种设置一览表 国别税种设置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船舶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 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宴席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烟叶)等22个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自然资源税,印花税,国外收入税,预扣税,土地和财产税,石油资源开采 文莱 税,关税 柬埔寨所得税,工资税,增值税,关税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建筑物税,离境税,印花税,娱乐税,电台与 印度尼西亚 电视税,关税,道路税,狗税,机动车税,自行车税,广告税,外国人税和发展税. 老挝营业税,消费税,利润税,个人所得税,最低税,关税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石油业所得税,进出口关税,印花税,货物税,销售税,土地税,采矿税,森 马来西亚 林税,娱乐税,酒店税,执照税,门牌税, 缅甸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财产税,关税(进口关税,出口关税,特许税和边境出口税)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国内消费税(对资源和某些 菲律宾 特别商品征收),总收入税,土地与资产税,社会保险税.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商品和劳务税,遗产税,技术发展税,中央准备基金,外国工人税,财产税, 新加坡 印花税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石油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自然资源税,地方开发 泰国 税,房屋与土地税,消费税,关税及广告牌税 越南特别消费税,资源税,进出口税,利润汇出境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税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驻东盟十国大使馆经商参赞处,《东盟与中日韩税收法律大全》以及《世界经济信息)~zoo6年 第5期等资料整理. ● 倔衙硒宪考考2007年第17期(总第2073期) ● 以上11国的税制都属于复合税制,但在具 体的税种设置方面差别较大,一些国家设置了 特定税种如新加坡的技术发展税,泰国的广告 牌税等.即使是同一税种,其性质,税率,征收 范围和减免细则也不一样.例如同样是增值 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其他 东盟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中国的征税 范围包括货物韵生产,批零,进口等环节,还涵 盖加工和修理行业,菲律宾增值税仅涉及生产 和批零领域.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的差异明 显,为彼此间开展研究与合作提供了广阔的 空间.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收 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 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收入来源地 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也叫 双重管辖权.在中国一东盟11国中,有4个国 家是实行双重管辖权的,其余7国实行收入来源 地管辖权(详见表2). 表2中国一东盟国家税收管辖权一览表 国别税收管辖权类型 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资料来源:同表1.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收入结构的差 异性. 在这n个国家中,有4个国家的税收收入 是以直接税为主.其中,新加坡的税收收人中直 接税约占65%,间接税只占35%;印度尼西亚属 于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其税收收入结构已经一改 20世纪60年代间接税长期偏高的态势,直接税 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税收收人中,直接税占 61.2%,间接税占38.8%;马来西亚间接税所占 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60年马来西亚的税收收 入中直接税的比重仅为21.60%,到1988年该国 的直接税就已经高于间接税比例,这种状况一直 持续至今;泰国属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其宏观税负 约为17%,低于该类收入水平国家21.8%的平均税 负水平,但直接税的比重高达56%.税收收入结构 总的状况显示,经济发达的国家直接税比重高,经 济落后的国家间接税比重高,两极分化明显.中国 比较特殊.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中国的直接税 收入比重1998年曾经跌到21.52%,之后又缓慢回 升,2004年其比重为28.13%.1994~2004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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